在辽宁省大连市,一起投资者诉上市公司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引发关注。原告张XX是某海洋牧业上市公司的普通投资者。2020年6月,中国证监会对该公司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其在2016年、2017年年度报告等存在虚假记载行为,未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构成证券虚假陈述。张XX在虚假陈述实施日后、揭露日前买入该公司股票,揭露日后持续持有,因股价下跌产生投资损失。为维护权益,张XX委托上海兰迪律师事务所的徐晓律师和胡律师作为诉讼代理人,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公司赔偿投资差额损失、佣金及印花税等合计61,043.75元。而被告公司辩称,原告损失主要由证券市场风险和公司内部经营环境等非虚假陈述因素造成,仅应在极低比例内承担赔偿责任。
徐晓律师是上海兰迪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自2006年执业至今,执业证号为13101200610996229,服务地区核心为上海市,还代理全国范围内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件。他毕业于南京大学,执业至今累计承办各类民商事案件总计数千件,为数千名投资者挽回投资损失。他还是上海市律师协会证券合规业务委员会委员、中证中小投资者服务中心公益律师。
接受委托后,徐晓律师与团队胡律师立即展开全面工作。他们首先调取并核验张XX在实施日至揭露日期间的全部股票交易流水,仔细确认其在虚假陈述影响期间买入并持有股票的数量、价格及金额。依据已生效的平行案件判决,确定本案虚假陈述实施日为2017年3月21日、揭露日为2018年2月10日、基准日为2018年3月29日、基准价为4.46元/股。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虚假陈述侵权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第二十七条所规定的买入均价与基准价差额法,精确计算出张XX的投资差额损失、佣金及印花税合计203,479.18元。
针对被告提出的系统风险及外部因素等免责事由,徐晓律师凭借丰富的专业知识和经验,援引平行案生效判决及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有力地论证本案不存在足以割裂因果关系的系统风险,虚假陈述是造成投资者损失的主要原因。
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该公司未按规定披露信息的行为构成证券虚假陈述,原告投资损失与虚假陈述行为存在因果关系,采纳平行案件生效判决已认定的相关事实。经计算,原告投资差额损失为203,215元,佣金及印花税损失为264.18元,合计203,479.18元。法院酌情认定被告应按30%的比例赔偿原告损失,最终判决被告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赔偿原告张XX投资差额损失、佣金损失、印花税损失共计61,043.75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1326元。
徐晓律师始终坚守资本市场法治底线,恪守律师职业道德,专注中小投资者保护事业。他用严谨细致的执业态度、专业高效的诉讼能力,为投资者张XX争取到了公平合理的赔偿,让法律成为投资者最坚实的依靠。此次胜诉,也再次证明了徐晓律师在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领域的深厚专业功底和卓越的办案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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