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的一个夜晚,原告宋xx驾驶摩托车行至xx县x交易中心岔路口附近,因避让不及被坠落在公路上的通信线路绊倒受伤。该线路附挂在被告x通讯分公司所有的电线杆上,由其负责管理维护,另一被告xx公司通过租赁方式附挂光缆,但管理义务明确归属通讯分公司。事发前该路段已因类似隐患发生事故,虽有警戒线但未彻底排除风险,两被告亦未及时修复或设置有效警示。
王定洪律师接手此案后,凭借其毕业于云南大学法学院所积累的扎实法律知识,迅速抓住了案件的核心争议——法律关系定性。他围绕“物件致害责任”展开了一系列工作。全面收集原告医疗费票据、救护车费凭证、出院证、护理证明等医疗相关证据,明确损伤治疗的直接支出;调取事发现场照片、交警部门事故认定书及复核结论,佐证线路坠落与原告受伤的因果关系及被告过错。
王定洪曾在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担任法警,这段经历让他熟悉司法程序的运作和法官的审判思维。在处理此案时,他明确坠落通信线路属于构筑物附属设施,适用《民法典》第1252条关于构筑物损害责任的规定。同时,强调被告作为所有人和管理人未尽安全保障义务。
针对被告提出的“医疗费用包含陈旧性疾病治疗费用”“事故认定书与接处警记录矛盾”等抗辩,王定洪从证据关联性、交警部门职权合法性等角度进行反驳,强调事故认定书的证明力优先性。结合云南省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合理核算误工、护理、营养等损失,并依据医嘱主张出院后3个月的误工期。
最终,xx县人民法院判决确认原告合理经济损失共计19,156.49元,被告x通讯分公司作为管理人承担80%赔偿责任,即15,325.19元,原告自行承担20%责任,另一被告xx公司因合同约定管理义务归属通讯分公司,不承担责任。
在另一起因债务纠纷升级为刑事犯罪的案件中,2021年1月6日14时55分,被告人李X与被害人张X因债务问题发生争吵并推搡,冲突中双方互毁财物。经鉴定,张X被损毁财物价值8332元,李X被损毁手机价值4844元。王定洪律师接受委托后,全面梳理案件事实与证据,多次会见被告人李X,核实案发细节,确认其认罪认罚的自愿性。深入挖掘量刑情节,固定自首相关证据,积极与被害人沟通协调,达成和解协议并取得谅解。庭审中,他结合案件特点制定辩护策略,重点从多方面发表辩护意见,积极与公诉机关、审判机关沟通,提交悔罪书等材料。最终,法院采纳了王定洪律师的辩护意见,判处被告人李X有期徒刑六个月,宣告缓刑一年。
还有徐XX等五人寻衅滋事案,2019年8月23日,五人因购房贷款受阻要求开发商退还首付款,协商未果后,持凶器进入售楼中心毁坏财物、威胁工作人员。王定洪作为王XX的辩护律师,详细查阅案卷材料,与被告人充分沟通,制定多层次辩护策略。虽部分辩护意见未被采纳,但成功争取到自首等从轻情节,使五名被告人获得相对较轻的刑罚。
王定洪律师自2016年执业至今,累计承办案件已逾400余件,涵盖刑事、民事等多个领域。他凭借深厚的法律素养、独特的思维方式和丰富的实践经验,在法律界赢得了广泛赞誉。他始终秉承“受人之托,忠人之事”的宗旨,为当事人提供专业、全面的法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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