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某市人社局作出的不予认定工伤决定认定主要证据不足、适用法律、法规错误,依法应予撤销。判决撤销被告作出的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判令被告于二个月内重新作出工伤认定。”这份判决书背后,是沈怡君律师凭借深厚的法律功底和专业的办案能力,为当事人赢得了获得工伤赔偿的法律机会。
沈怡君律师自2012年开始执业,在刑事、婚姻家庭、医疗纠纷等多个领域都有丰富的实践经验。在董X诉某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行政确认案中,她展现出了卓越的专业素养。接案时,沈律师初步判断,本案的关键在于确定夏XX前往训练场地进行网球训练是否属于受单位指派参加文体活动,以及该活动是否符合认定工伤的条件。依据吉林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第十三条第(四)项的规定,“参加用人单位组织或者受用人单位指派参加体育比赛、文艺表演受到意外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在证据收集方面,难点在于证明夏XX是受单位指派进行网球训练,且训练行为与单位组织的体育比赛相关。沈律师通过多方调查,收集到了夏XX上级单位通知举办比赛的文件、单位同意夏XX前往训练的相关证明等关键证据,这些证据有力地证明了夏XX的训练行为是受单位指派,属于参加用人单位组织的文体活动。
庭审中,争议焦点集中在被告认为夏XX的死亡不符合认定工伤或视同工伤情形,而沈律师则依据收集到的证据和相关法律规定,主张夏XX应认定为工伤。在这个环节,沈律师扭转了局面。她在庭审中详细阐述了法律依据,强调夏XX因单位总公司组织体育比赛,受单位指派进行网球训练,经单位同意前往训练场地,应视为受单位指派参加文体活动,其训练时突发疾病经抢救无效死亡符合认定工伤条件。她的观点得到了法院的认可,最终法院作出了撤销不予认定工伤决定,并判令被告重新作出工伤认定的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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