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某建设公司与某某市政公司签订的《钢板桩租赁合同》有效,并按XXXX年X月X日起算欠付工程款利息。建设公司主张合同无效且应自另一时间起算利息的请求被驳回,这一判决让建设公司陷入了不利局面。
这份材料被送到了广东珠海的律师郑捷峰手中。2022年开始执业的郑捷峰,执业以来年均参与及直接承办各类诉讼、仲裁与非诉讼案件不低于50件,总案件量超200件,有着丰富的办案经验。他接手案件后发现,一审法院对于合同性质的认定存在偏差。
郑捷峰律师认为,虽然合同名为《钢板桩租赁合同》,但从实际内容来看,其实质是钢板桩施打、拔桩施工合同。由于某某建设公司无建筑业企业资质,按照相关法律规定,该合同应属无效。为了证明自己的观点,郑捷峰律师进行了充分的准备。
在二审过程中,郑捷峰律师充分论证了合同性质实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因上诉人无相应资质,合同应属无效。同时,他还提交了工程签单、发票、微信聊天记录等证据,证明工程已于XXXX年完工并结算,利息应自XXXX年X月XX日起算。
郑捷峰律师的努力没有白费。最终,二审法院采纳了他的意见,撤销了一审判决,改判支持上诉人的上诉请求。这一结果让建设公司从一审的不利局面中成功翻盘。经过郑捷峰律师的努力,案件结果发生了巨大的转变,建设公司的合法权益得到了有效的维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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