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XX年X月X日上午,原告A在路面因油污摔倒受伤,随后将医院、环境公司、物业公司以及被告D管道公司诉至法院,要求四被告共同赔偿各项损失共计180026.59元。在这起侵权责任纠纷案件中,江西抚州的魏建明律师作为被告D管道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参与诉讼,凭借其专业能力和丰富经验,成功为委托人免除了赔偿责任。
魏建明自2016年开始在江西汝河律师事务所执业,至今已承办案件逾千件,其中刑事案件逾百件,民商案件逾千件。他深耕刑事辩护、婚姻家事、合同纠纷、交通事故、劳动纠纷等领域,秉持“专业、诚信、卓越、客户至上”的执业理念,作为江西汝河律师事务所主任,他还担任着江西省律师协会残疾人权益保障委员会委员、抚州市律师协会理事等社会职务。
在这起案件中,魏建明律师核心围绕“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因果关系”展开抗辩。他全面收集案件关键证据,包括管道公司与医院的委托合同、施工时间记录以及施工方式说明等。通过对这些证据的精准梳理,得出“油污产生于施工前、施工行为与油污外溢无因果关系”的核心事实。例如,他收集到医院与管道公司的沟通记录、施工人员到场证明,清晰地表明管道公司进场施工时间为当日上午10时38分,而原告摔倒时间为10时42分,施工前路面已存在污水外溢,有力地证明了施工行为与原告摔倒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
针对原告“管道公司疏通作业导致油污外溢”的主张,魏建明律师向法院提交精准的时间证据,直接否定了原告主张的因果关系。同时,他还举证证明管道公司与医院的委托合同中,约定的施工事项仅为“污水管道吸污”,并未包含“路面清理”义务,且事故发生当天的路面清理工作实际由医院工作人员完成,清晰区分了管道公司与医院的责任范围。
庭审中,魏建明律师精准援引《民法典》中关于侵权责任的规定,指出一般侵权责任的成立需具备“过错、违法行为、损害后果、因果关系”四个要件,而委托人的管道疏通行为系合法的受托行为,无任何过错,且与原告的损害后果之间无因果关系,不符合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最终,法院经审理采纳了魏建明律师的全部核心抗辩观点,认定委托人无任何侵权行为,无需承担任何赔偿责任,彻底驳回了原告对委托人的诉讼请求,为委托人避免了180026.59元的赔偿风险,全面维护了委托人的合法经营权益。魏建明律师凭借其专业的证据收集和严谨的法律论证,成功解决了这起侵权责任纠纷中的痛点与难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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