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X年X月,某法院立案受理原告A与被告B、C之间的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原告诉请B赔偿各项损失,并要求C及装修负责人徐X承担选任过错责任。C于X月委托上海浦望律师事务所于彩霞律师代理本案。
于彩霞律师接案后,收集原告擅自改变工作内容、自身操作不当等证据。针对原告依据非工伤标准自行委托鉴定得出的伤残结论,于彩霞律师申请法院重新鉴定,司法鉴定科学研究院认定不构成伤残。律师还明确指出C与施工方B之间系承揽合同关系。
202X年X月,法院组织证据交换与庭审。原告提交相关医疗证据等,被告提交原告操作不当等证据。法院允许重新鉴定申请。
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认定原告与B之间形成劳务关系,B承担45%责任;原告自身承担45%责任;C承担10%责任。B赔偿原告63,620.42元(扣除已垫付32,500元后实际支付31,120.42元);C已垫付的20,400元归原告所有,无需另行支付;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判决生效后,B履行了赔偿义务。
另一起案件中,A与某传媒广告公司、某文化传媒公司因追索劳动报酬发生争议。某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仲裁裁决后,A及两公司均不服,分别向某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将两案合并审理。于彩霞律师代理其中一方,在诉讼中积极参与调解。最终双方达成协议,两公司共同于2026年4月30日向A支付各项费用调解款共计31万元,A自愿放弃其他诉请,双方就工作期间全部争议一次性解决。
再一起案件,2025年1月7日,原告A与被告B签订股权代持协议,5月27日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后B未配合办理变更手续,A诉至法院。于彩霞律师代理A,强调被告已确认签名真实性及后续履行行为印证协议有效,主张其他股东经合法传唤未到庭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法院经审理判决公司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二十日内将A持有的30%股权变更登记至B名下;驳回A要求变更公司章程等诉讼请求。
202X年X月,上述三起案件均履行完毕或调解结案,相关卷宗归档至相应法院档案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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