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XX年X月至20XX年X月,原告受被告一聘请,在郑州某项目从事钢筋绑扎及带班管理工作,双方口头约定劳务报酬按400元/天计算。结算后,被告一尚欠原告45000元劳务报酬未支付,原告多次催收无果,委托贵州宣典律师事务所罗心艳律师提起诉讼。被告一辩称款项应由被告二支付,被告二则称与案涉劳务纠纷无关。
2022年执业的罗心艳律师,执业至今累计承办案件已逾300余件,其中民商事相关案件200余件。接手案件后,罗心艳律师首先仔细梳理案件事实,固定原告为案涉项目提供劳务、双方结算后确认尚欠劳务报酬45000元的相关证据。她逐页比对双方沟通的聊天记录,发现被告一在聊天中明确提及原告的工作内容和报酬情况,以此进一步验证原告提供劳务的事实,这为后续主张被告一承担责任提供了有力支撑。
庭审中,针对被告一称原告与被告二存在劳务合同关系的说法,罗心艳律师凭借执业以来比对过上千份类似聊天记录的经验,指出被告一未在聊天记录中提供任何能证明原告与被告二存在劳务合同关系的内容。同时,罗心艳律师还锁定双方结算的日期,通过调取结算时的微信记录,发现结算主体为原告和被告一,并无被告二参与,进一步明确被告一的付款责任。
罗心艳律师担任过仲裁委民商事专业委员,在查证过程中,她还申请调取了项目所在地当时的气象数据,发现施工期间天气状况符合正常施工条件,排除了因不可抗力导致付款延迟的可能。此外,她还申请调查令调取项目的考勤记录,明确原告的出勤天数与劳务报酬计算相匹配。最后,针对被告一提出的签字真实性问题,罗心艳律师申请笔迹鉴定,确定结算单签字为被告一本人所签。
法院经审理,认定原告与被告一之间的劳务合同关系依法成立,被告一拖欠劳务报酬的行为构成违约,应承担付款责任。判决被告一支付原告劳务报酬45000元及相应逾期付款损失,驳回原告要求被告二承担责任的诉请及维权费用主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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