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10月30日,上诉人某公司与业主方某公司签订《桩基工程施工合同》,业主方将隆回县某住宅小区1-10号楼桩基工程发包给上诉人公司施工。2013年7月23日,被上诉人杨X与上诉人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劳务合作协议》,采取包工包料方式承包3、4、6、8栋桩基工程,合同对管理费比例、履约保证金、税收承担、违约责任等进行了明确约定。2020年9月19日,杨X与业主方公司就承包的桩基工程进行结算,工程价款为136XXXX7164.84元。业主方公司向杨X支付了部分工程款,也向上诉人公司支付了部分工程款。杨X多次向上诉人公司催收剩余工程款,双方因已支付工程款数额争执不下,杨X起诉,上诉人公司对一审判决认定的需向杨X支付的金额不符,引发了本案的二审。
争议焦点一:163万元款项是否已支付给杨X
法院查明的事实:代理律师通过深入研究业主方公司与上诉人公司的诉讼材料,以及与上诉人公司负责人多次沟通回忆,并反复研究银行转账明细,发现2014年1月27日、2014年3月24日,业主方公司分别向业主方与上诉人公司的共管账户转账83万元、80万元,且到款当日这两笔钱原封不动转了出去,经对比确认转到了被上诉人杨X账户。
双方各自主张:上诉人公司主张这两笔共计163万元的款项已支付给杨X,应从总工程款中扣除;被上诉人杨X则认为这两笔款项未收到,不应扣除。
法院最终认定:法院采信了上诉人公司的理由。因为有银行转账明细作为证据,能够证明这两笔款项从共管账户转到了杨X账户,所以认定这163万元已支付给杨X。
法院最终判决上诉人公司无需向杨X支付这163万元,为上诉人公司实实在在减损163万元。
法律建议
这个案子看下来,有几点普通人也能记住。在建设工程合作中,签订合同一定要明确各项条款,包括工程款的支付方式、时间、金额等,避免模糊不清引发纠纷。施工过程中,要注意保留好各种付款凭证、转账记录等证据,以便在发生争议时有据可查。如果遇到纠纷,要及时与对方沟通协商,协商不成可以通过法律途径解决,但要注意收集和整理好相关证据。
结尾
在这起建设工程纠纷二审案件中,关键证据锁定了付款真相,法院最终支持了上诉人公司的主张,为其减损163万元。这一结果不仅维护了上诉人公司的合法权益,也彰显了法律的公正。
本案的代理律师聂嘉仪,是海南大学法律硕士。她自2017年执业至今,承办案件已逾900件,其中民商事纠纷、刑事案件相关案件700余件。在处理这起复杂的建设工程纠纷二审案件时,她凭借扎实的专业知识和丰富的实践经验,高效调取多案材料,深挖证据,不放过任何一个疑点,最终成功为客户减损。这就是这起案子的最终结果,也是专业价值的最好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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