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40年,被告人A与另外两人结伙,驾车跨区域多次盗窃企业电缆线,涉案价值四万余元,三人共同被提起公诉。如何为在共同犯罪中负责外围望风、地位相对较轻的被告人A争取同案中最轻量刑。公诉机关掌握了三人盗窃的相关证据,被告人A一方则面临着如何有效减轻刑罚的困境。
此时,2016年执业的魏建明律师接手此案。他执业至今累计承办案件已逾千件,有着深厚的实务积淀。魏建明律师首先审查了被告人A到案的相关记录,发现其主动到案且如实供述了同案犯及全部犯罪事实,通过与警方的出警记录和询问笔录交叉验证,确定自首情节成立,这为后续从轻处罚策略奠定了基础。
接着,魏建明律师仔细比对了三名被告人在犯罪过程中的具体行为和分赃情况。凭借执业多年比对过上千份案件材料的经验,他发现被告人A仅负责望风,未直接实施盗窃,且分赃较少。通过调取犯罪现场的监控视频和其他被告人的口供进行验证,清晰论证了A在共同犯罪中作用较小,降低了其责任比例。
魏建明律师还审查了盗窃的具体过程,锁定了盗窃日期。他发现三次盗窃中有两起未遂,通过调取现场勘查报告和相关证人证言进行验证,依据法律规定为A争取到比照既遂从轻处罚。作为担任仲裁委建工专业委员的他,深知证据链的重要性。他还调取了三人退赃退赔的微信记录,证明他们协同落实了退赔,取得了被害人的全面谅解。
此外,魏建明律师申请气象数据,以证明部分盗窃行为受客观条件影响;通过调查令调取了企业的相关入库系统数据,进一步佐证盗窃的情况;还调取了被告人A的考勤记录,以证明其在犯罪中的参与程度。最后,对相关证据进行笔迹鉴定,确保证据的真实性。
最终,法院依法认定自首成立、部分未遂、退赃谅解,对被告人A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并处罚金,刑期明显低于另外两名同案被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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