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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规辩护是安全区,待在里面的律师最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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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6.06.08 · 1825人看过
诉讼指南专业律师 杨友良律师 已认证
评分:5.0 服务:999+人 执业7年
律所:安徽徽通律师事务所
执业证号:13401201910120058
擅长领域:婚姻家庭
咨询电话:18715165778
代表案例:5个
律师优势:有团队,办过大案,有顾问单位经验,丰富的专业经验,大型企业服务经验;杨友良律师,法学、社会学双本科,河南财经大学民商法学研究生,安徽徽通律师事务所主任,创始合伙人,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法学理论功底深厚,实践经验丰富,擅长合同纠纷、房产纠纷、建设工程纠纷、债权债务、婚姻家庭、交通事故、刑事辩护等方面的法律事务。在执业过程中,专注诉讼案件的研究,具有深厚的法学理论功底和司法实践经验,严格遵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秉承诚信、谨慎、勤勉、高效的执业理念。在处理案件过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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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在民商事争议解决领域,杨友良律师擅长挖掘关键证据,运用新法规突破常规,为客户实现债权。
常规辩护是安全区,待在里面的律师最多

杨友良律师自2019年执业至今,承办案件已逾1000件,在合同领域尤其是房屋买卖、建设工程类案件处理上经验丰富。以某公司诉江甲、金XX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案为例,通常情况下,面对此类案件,律师多会遵循传统思路,认可股东依法享有的期限利益,不主张股东出资加速到期。依据过往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股东出资义务加速到期主要适用于破产程序公司解散清算等特定情形,在公司正常经营且未进入特定程序时,一般不会要求未届出资期限的股东提前缴纳出资。

然而,在这起案件中,杨友良律师选择了不同的路径。他精准运用新《公司法》第五十四条,主张股东出资加速到期。面对被告关于“期限利益”的抗辩,杨律师以执行终本裁定为核心证据,论证公司已具备破产原因。他指出,执行部门通过发出报告财产令、核实调查财产线索以及现场走访后作出终本裁定,在无足以反驳的相反证据下,依据该裁定可以认定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被告提供的决算单及股权均形成于终本裁定作出之前,且是否属于有效债权并可供执行也无证据加以证明,所以不能认定公司尚有履行能力。

按照常规,如果不主张股东出资加速到期,可能的结果是债权人难以在股东未实缴的范围内获得赔偿,债权无法得到有效保障,公司债务可能陷入僵局,债权人的利益难以实现。

实际结果是,法院最终支持了杨友良律师的主张,判决被告江甲在未履行出资义务的983万元范围内、被告金X在未履行出资义务的900万元范围内,对第三人所欠原告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这一结果与常规结果的差异在于,突破了股东期限利益的限制,让债权人在公司无可供执行财产的情况下,能够从股东未实缴的出资中获得赔偿,有效保障了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为客户实现了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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