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法律的舞台上,总有一些律师凭借专业与智慧为当事人带来希望。辽宁海之纳律师事务所的王铖律师,就是这样一位在刑事领域发光发热的法律人。
2003年5月至2008年5月,毕X担任辽阳市某铁矿矿长、安全员。2006年4月,铁矿法定代表人高X未经审批,安排毕X等人在矿区斜井内储存炸药和雷管,毕X照做且未按规定清退。2008年铁矿停产,对井内爆炸物品未登记销毁。2023年10月3日,某公司作业时发现雷管,毕X因非法储运爆炸物品被刑事拘留。王铖律师受理该案后,经深入了解发现了关键的不起诉情节。一方面,毕X2008年5月22日离开铁矿后再无相关违法犯罪行为,到2023年5月22日已过去15年,其行为已过追诉时效,依据《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应作出不起诉决定。另一方面,毕X的非法储运行为发生在2006年4月至2008年5月,按照当时的司法解释,他因从事合法生产经营活动,该行为不构成犯罪。最终,毕X被认定无犯罪事实,作出不起诉决定。
还有一起寻衅滋事案,被不起诉人孙X、毛X、崔X、田XX因涉嫌此罪被辽阳市公安局某某分局移送起诉。王铖律师作为辩护人介入此案。公安机关认定他们以收取提成等费用为由,分工合作,帮助残疾人张XX贷款后,用威胁、恐吓方式强拿硬要其财物3.5万元。但经王铖律师和检察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后,认为案件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决定对孙X等四人不起诉。
另外,在某某某诈骗案中,2021年12月至2022年5月,那XX冒充“谭XX”与被害人宋XX网恋,单独或伙同某某某骗取钱财,某某某诈骗数额为25115.99元。2022年5月19日,某某某归案后自愿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王铖律师抓住某某某系初犯、偶犯,认罪认罚态度良好,具有自首情节,且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并达成谅解等要点。最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决定对某某某不起诉。
王铖律师自2021年开始执业,至今累计承办案件数百件。他凭借对法律条文的精准理解和对案件细节的敏锐把握,在刑事领域为众多当事人争取到了公正的结果,其专业能力和职业素养得到了充分体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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