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XX年X月X日,黄XX受XX某物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曹X招用,从事货车驾驶工作,工资由曹X通过微信发放,日常接受曹X安排,还被拉入“某物流交流群”。XXXX年X月XX日,黄XX送货途中受伤后不再上班。之后黄XX申请劳动仲裁,请求确认与公司存在劳动关系并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仲裁支持了他的请求。公司不服,提起诉讼,坚称黄XX是曹X个人雇佣,与公司无关。
陈步青律师接受委托后,面对的是“公司法定代表人个人用工还是公司用工”的争议案件。执业以来,陈步青律师累计办理工伤案件上千件。他深知本案核心是证明黄XX与公司存在事实劳动关系。他首先系统梳理全部证据,逐页审查曹X通过微信向黄XX发放工资的转账记录,发现转账时间规律且备注多与工作相关,通过与工作安排时间交叉验证,确认这些转账是工资发放,这为证明劳动关系提供了经济从属性的证据。
陈步青律师比对过上千份类似记录,他仔细查看被告被拉入“某物流交流群”的微信群记录,发现群内多为公司业务相关交流,通过与原告工商登记信息比对,确认群名称指向公司,说明黄XX已被纳入公司管理体系。
在查证过程中,陈步青律师作为仲裁委建工专业委员,深入调查被告日常接受工作安排的沟通记录,锁定工作任务安排的日期,发现与公司业务运营时间高度吻合,进一步验证了黄XX工作与公司业务的关联性。
法院经审理,完全采纳陈步青律师的代理意见,判决确认原告XX某物流有限公司与被告黄XX自XXXX年X月X日至XXXX年X月XX日存在劳动关系,原告需一次性向被告支付二倍工资差额13980元。这一判决为黄XX后续主张工伤待遇奠定了坚实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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