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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收购方案下,公司解散纠纷何去何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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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6.06.08 · 1907人看过
诉讼指南专业律师 马国律师 已认证
评分:5.0 服务:411人 执业8年
律所:山东盛雅律师事务所
执业证号:13717201810044304
擅长领域:合同事务
咨询电话:15753021399
代表案例:8个
律师优势:有顾问单位经验,丰富的专业经验;擅长刑事辩护、一般民事诉讼,同时担理多家企事业单位法律顾问。理论功底扎实,专业知识丰富,形成良好的口碑,最大限度地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赢得了当事人的尊重与信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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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蔡某手握多份裁判文书、公司决议、工信部门证明、拆除视频等证据,一审却仍败诉,公司未被判决解散。为蔡某代理此案的是山东盛雅律师事务所的马国律师,他自2018年开始执业,擅长刑事辩护、婚姻家庭、合同纠纷等领域。
股权收购方案下,公司解散纠纷何去何从

这起案件是公司解散纠纷上诉人(原审原告)是蔡某,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是单县某新型建材有限公司,原审第三人是武某和蔡某。争议焦点在于公司是否符合司法解散条件,即是否达到“经营管理严重困难、股东会机制失灵”,以及是否存在其他解决途径。

最初,蔡某掌握了多份裁判文书、公司决议、工信部门证明、拆除视频等证据,用以证明公司已实际停业、无法经营,股东间丧失人合性,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损。然而,这些证据虽能反映公司存在一定问题,但不足以充分证明公司治理机制完全失灵,缺乏关键的能直接证明公司治理结构瘫痪的证据。

马国律师介入后,针对蔡某提交的证据进行了全面梳理和分析。在二审中,蔡某提交了录音证据,马国律师对该录音证据进行了审查和整理,以证明该录音仅能体现经营决策分歧,并不足以证明公司治理机制完全失灵。在庭审中,该录音证据成为双方争议的焦点之一。对方认为该录音能证明公司资金被不当使用、股东矛盾激化,符合公司解散条件。马国律师则回应称,此录音仅为经营决策上的分歧,蔡某可依法自行召集股东会,公司治理机制并未失效,股东分歧可通过股权转让等途径解决,在未穷尽其他救济手段前,不应解散公司

最终,法院认为公司司法解散的核心是治理结构瘫痪,本案中蔡某可依法自行召集股东会,公司治理机制未失效;股东分歧可通过股权转让等途径解决,未穷尽其他救济前不应解散公司。一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由上诉人蔡某负担。

在处理这起案件的证据问题上,马国律师采取了先全面梳理已有证据,明确证据的证明力和不足之处,再针对对方可能提出的质证理由进行提前准备和回应的方法论。同时,注重从法律规定和实际情况出发,判断证据与案件核心争议的关联性,以准确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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