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黄某、李某未经某知名运动品牌公司授权,擅自生产、销售带有该品牌注册商标的服饰产品,非法经营数额达十余万元,达到情节严重标准。公诉机关以假冒注册商标罪对二人提起公诉,黄某案发后被羁押,随即委托孟翔律师提供专业刑事辩护。黄某和李某的行为严重侵犯了该知名运动品牌公司的商标权,扰乱了市场秩序,按照法律规定,他们将面临严厉的刑事处罚。
律师的核心论证
公司方(这里指公诉机关)的抗辩理由是,黄某和李某的非法经营数额已达到情节严重标准,应按照假冒注册商标罪的法定刑区间进行处罚,即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孟翔律师则进行了有力的法律反击:
1.从轻情节认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及相关司法解释,黄某和李某无犯罪前科,属于初犯,这在量刑时应予以考虑。《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规定,对于初犯且犯罪情节较轻的,可以从轻处罚。
2.积极补救行为:二人在案发后积极向被害单位赔偿并取得了书面谅解,这表明他们有悔罪表现。根据法律规定,积极退赃退赔并取得被害人谅解的,可以从轻处罚。
3.自愿认罪认罚:黄某和李某自愿认罪认罚,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符合坦白的条件。《刑法》规定,犯罪嫌疑人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
最终法律结论是,综合考虑以上情节,黄某和李某符合缓刑适用条件,不应被实际收监执行。
仲裁/判决结果
某市禅城区人民法院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法院最终采纳了孟翔律师的全部辩护观点,认定黄某和李某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同时,综合考量自首、坦白、全额退赔、获得谅解、认罪认罚、社会危害性较小等情节,对黄某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对李某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二人均未被实际收监执行,成功实现了“实刑变缓刑”的关键辩护成果。驳回了公诉机关关于对二人判处实刑的其他抗辩。
行业启示与律所价值
在知识产权犯罪领域,企业常见的错误认知是认为未经授权使用他人注册商标不会受到严重处罚,或者心存侥幸,认为不会被发现。本案确立的裁判规则是,对于初犯、积极补救、自愿认罪认罚且取得被害人谅解的犯罪嫌疑人,可以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这对用人单位的警示是,要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尊重他人的知识产权,切不可为了一时的利益而触犯法律红线。对劳动者的启示是,要树立正确的法律意识,不要参与违法犯罪活动。
孟翔律师在该类案件中的专业价值体现在多个方面。在证据组织上,他第一时间会见当事人,指导当事人稳定供述、如实交代案情,同步协助完成向被害单位大额赔偿并取得正式谅解书,为从轻处罚奠定了最核心的证据基础。在法律定性方面,他严格对照知识产权刑事司法解释,精准论证各项量刑情节,形成专业、完整的辩护意见。在庭审策略上,他积极与公诉机关沟通说理,强调当事人的可宽宥情节,成功将实刑辩护为缓刑,最大限度保障了当事人的人身自由。
法律的威严不容侵犯,但法律也有温情的一面。孟翔律师凭借其深厚的法学功底和高超的辩护技巧,在维护法律尊严的同时,也为当事人争取到了最大的合法权益,让法律的天平在公正与人性之间找到了平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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