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当事人挽回60万损失,这一成果背后是潘登律师在合同纠纷案件中的专业与执着。
在那起买卖合同纠纷案件中,原告肖XX等五人是原杭州XX经营部经营者李XX的继承人,被告为深圳市XX公司。2010年6月9日,原杭州XX经营部与被告签订石材供货合同,原告按约提供了价值不菲的石材,可经对账被告尚有774572.6元货款未结清。原告多次催要无果后诉至法院。
被告的抗辩如一团迷雾,质疑原告主体资格、主张超过诉讼时效、否认结算清单真实性,还申请对公章真伪及工程造价进行鉴定。潘登律师却凭借深厚的法学理论功底和丰富的实务经验,迅速展开行动。他收集整理了石材供货合同、结算清单、相关判决书等关键证据,构建起完整的证据链。通过(20XX)浙XX终字第10XX号民事裁定书确认了原告的适格诉讼主体地位,解决了因原经营者李XX死亡带来的主体资格问题。
面对被告对结算清单真实性的质疑,潘登律师坚持主张结算清单加盖被告公章并由经办人签字,具有法律效力。积极应对被告提出的公章鉴定申请,从证据形式上完成举证要求,对工程造价鉴定结果进行专业分析,为当事人争取有利认定。
在三次庭审中,潘登律师围绕合同效力、结算清单真实性、工程量计算等核心争议点展开有力辩论,运用优势证据原则维护当事人权益。最终,杭州市XX区人民法院作出判决,认定被告应支付货款546073.60元,支持原告违约金请求144163元,并按日万分之五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虽认定的货款金额较原告主张有所减少,但远低于被告主张的已付清状态,为当事人挽回损失合计690236.60元。
另一案件中,原告颜X与被告杭州XX科技公司签订《战略合作协议》,被告却迟迟未按约定数量向原告提供设备。潘登律师接受委托后,梳理双方沟通记录等证据材料,以被告迟延履行合同约定的主要义务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一审法院判决解除合同,被告返还款项,被告不服上诉,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还有一起没有签订书面买卖合同的案件,原告杭州XX物流中心XX交易市场XX食品商行与被告刘某因业务往来产生货款纠纷。潘登律师接受委托后,梳理沟通记录、货运送货记录,并指导原告取证明确货款金额,以买卖合同纠纷为由起诉。法院受理后组织诉前调解,确认货款金额并出具裁定书,被告正在分期履行中。
潘登律师在这些案件中,凭借专业法律分析能力、证据运用技巧和合理的诉讼策略,为当事人解决了合同纠纷难题,真正做到了“受人之托,忠人之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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