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X是一位普通购房者,他于2016年3月26日、4月12日与屏南XX公司先后签订两份《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购买屏南县城南XX某号的两套房产,总购房款为人民币XXX元。合同明确约定,出卖人应在2016年9月15日前交付符合条件的商品房,逾期需按日向买受人支付全部房价款万分之二的违约金。
福建福宁律师事务所的冯从福自2014年开始执业,至今已有多年的执业经验。他深耕福建宁德,在刑事辩护、合同纠纷、交通事故、房地产与建设工程纠纷等领域都有涉足,执业以来办理案件超千余件,为当事人挽回经济损失超亿元。
合同签订后,张X按约全额支付购房款,并于2016年6月21日办理了不动产预告登记。然而,屏南XX公司却未在约定期限内交房。此后多年,该公司始终未履行交房义务。2020年3月31日,公司因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6个月未开业或被吊销营业执照。2024年3月6日,张X向公司发出《催促函》,公司于3月10日签收回执,称因经营困难,暂时无法交房也无力支付违约金。截至起诉时,房屋仍未交付。
面对这种情况,张X委托冯从福律师向福建省屏南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冯从福深知在房地产与建设工程纠纷领域,证据的完整性和关联性至关重要。在本案中,被告屏南XX公司已处于失联、吊销状态,法定代表人下落不明,诉讼面临送达和执行风险。
冯从福首先全面固定证据,收集了合同、付款凭证、预告登记证明、催告函及被告签收回执等,形成了清晰、完整的证据链条。在被告缺席审理的不利条件下,他充分论证合同效力及违约金计算的合同依据,让法院全面采信原告主张。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被告签订的两份《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合法有效,被告未交房构成违约,应承担逾期交房违约责任。但因案涉房屋未交付,法院仅支持从2016年9月16日起按日万分之二标准计算至判决生效之日止的违约金,判决生效之后的违约金原告可待实际产生后另行起诉。
最终,法院判决被告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支付以总购房款XXX元为基数、从2016年9月16日起按日万分之二标准计算至判决生效之日止的逾期交房违约金,驳回原告关于“计算至实际交付之日”的其他诉讼请求。冯从福律师在判决后及时向张X提示执行申请期限及被告可能无财产的风险,并建议在判决生效后尽快申请强制执行,争取参与分配或查找被告其他财产线索。同时,法院判决案件受理费及公告费合计33972元全部由被告负担,最大程度降低了张X的维权成本。冯从福律师凭借专业能力和丰富经验,成功为张X维权,他也因出色的表现获得福建电视台《律师在现场》维权律师称号,其专业能力得到了主流媒体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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