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XX年X月XX日,袁X入职于都县某服饰有限公司从事平车操作工作,工资按计件计算并通过银行打卡发放,工作时间为每日8:00至22:00。20XX年XX月XX日,因公司搬厂停工,袁X休息10天。同年11月2日,袁X返岗途中发生交通事故后未再上班。袁X为维护权益,委托律师申请劳动仲裁,要求确认劳动关系。而被申请人辩称袁X系“临时工”,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且袁X同时为其他工厂承揽业务、向他人发放工资,主张不存在劳动关系。
律师接手案件后,对证据产生怀疑。他怀疑被申请人主张的“临时工”说法缺乏有力支撑。于是,律师开始查证。他逐页翻看银行账户交易明细,仔细查看每一笔工资转账记录,试图从中发现规律和线索;又将微信聊天记录进行整理,用荧光笔标记出涉及工作安排、管理等内容的对话;同时,对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也进行了深入研究。最终发现,银行账户交易明细显示工资按月转账发放,微信聊天记录中有被申请人对袁X工作的安排和管理内容,这些都足以证明双方存在管理与被管理关系。
接手本案的,是2025年开始执业的律师郑智。该律师凭借这些证据,有力地反驳了被申请人的主张。
仲裁委依据相关规定,认定双方20XX年X月XX日至20X年XX月X日存在事实劳动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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