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房地产公司员工与甲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后被安排至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任项目总监,薪资由乙公司发放。工作期间,该员工为公司垫付多项因公费用,票据提交财务且审批通过,但乙公司未支付,甲公司也拒绝担责。员工申请劳动仲裁被拒,遂委托律师诉讼,要求乙公司支付费用及利息,甲公司承担共同还款责任。
接手本案的,是2016年开始执业的律师章世铿。该律师接受委托后,首先逐页梳理案件核心事实与证据,向法院提交了委托人身份证明、被告企业信息、劳动合同等关键证据,初步主张被告拖欠因公费用224380.23元。庭审中,律师与法官、对方核对确认诉请金额调整为139715.06元。
乙公司答辩称实际欠付仅108981.76元,还提出部分费用系代收款、员工虚假报销等多项抗辩。章世铿律师针对这些抗辩,再次仔细查阅公司OA系统的报销审批记录,发现乙公司所称代付费用部分,员工已完成报销审批,付款单位明确为乙公司,而乙公司未提交证据佐证其代付主张。对于报销审批及费用真实性,律师对比员工提交的经审批的报销材料,足以证明费用垫付的事实及金额。同时,律师结合法律规定阐述被告拖欠款项的违约责任。
最终,法院采信了章世铿律师的代理意见,支持了委托人的核心诉求。章世铿律师凭借多年承办超200件案件积累的经验,在民商事纠纷领域沉淀出一套完善的证据审查方法论。他运用这套方法,深入挖掘案件细节,为更多当事人维护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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