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陕西西安,原告西安XX公司是长兴XX的登记产权人,该大厦由原告与案外人合作开发建设,部分房屋后续出售给本案多名第三人,第三人实际占有使用房屋但未办理产权过户登记。2022年,案涉区域被纳入地铁建设项目房屋征收范围,被告西安市XX区住房和城XX被确定为征收主管部门,某街道办事处为征收实施单位。在未与原告达成征收补偿协议的情况下,征收实施单位作出《征收补偿决定书》,并于2023年4月委托拆迁公司拆除了长兴XX。原告不服该拆除行为,向西安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确认拆除行为违法。被告辩称其并非涉案拆除行为的实施主体,主体不适格,且涉案拆除行为系基于公共利益、程序合法,请求驳回原告诉讼请求;各第三人则基于自身与涉案房屋的权属关联、实施行为等情况作出相应陈述。
李超律师自2016年11月开始在陕西西安执业,接案后,从全案材料中锁定《征收补偿决定书》作为突破口。该决定书于2023年由征收实施单位作出,以书面形式呈现,内容是针对原告名下长兴XX的征收补偿相关决定。
李超律师是陕西华格律师事务所创始合伙人、副主任、政府法律服务中心负责人,同时担任陕西省法学会能源法学研究会理事等职务。从业10余年来,累积处理各类行政案件1000+,一直专注政府法律顾问、涉及自然资源和规划、生态环境、征地拆迁、国有建设用地出让等领域的行政诉讼、行政复议等。其丰富的行政案件处理经验和专业能力,能够精准把握本案中涉及的征收程序、主体资格等法律问题,正好匹配本案需求。
李超律师接案后,第一件事就是全面梳理全案材料。在审查过程中,发现《征收补偿决定书》存在问题,该决定书作为被告拆除行为的重要依据,其合法性直接影响拆除行为的合法性。李超律师从业多年,处理过众多类似案件,凭借其经验仔细比对了相关征收文件和法律规定,发现被告在未与原告达成补偿协议的情况下作出该决定书,且该决定书后续被法院生效判决撤销。随后,李超律师申请法院对征收过程中的相关证据进行调查核实,并提交了权属证明、征收文件、拆除证据、房屋买卖合同等相关证据,以证明原告的合法权益以及被告拆除行为的违法性。
法院判决确认被告西安市XX区住房和城XX于2023年4月3日至4月7日强制拆除位于西安市XX区XXXXX街XXXXXXX中原告西安XX公司所有的建筑物的行为违法,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在结案前,李超律师提交了详细的代理词,阐述了被告拆除行为违法的事实和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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