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河南省林州市,一场涉及学生伤害赔偿的纠纷闹得沸沸扬扬。学生栗X在学校课间与闫X发生冲突受伤,随后将闫X及其监护人、学校和保险公司告上法庭,要求共同赔偿损失。而学校则委托了河南新天河律师事务所的马朝丽律师为其代理这场官司。
马朝丽律师毕业于郑州大学,自2015年起在河南新天河律师事务所执业至今。她主要从事刑事辩护、交通事故、婚姻家庭、工伤赔偿等领域的法律事务,执业期间担任多家单位常年法律顾问。她还担任新天河律所网信部部长,新天河妇联副主X,同时是河南省律师协会劳动与社会保障专业委员会委员、安阳律师协会党建工作委员会委员等。因其工作成绩显著,曾连续被林州市司法局及安阳市评为“法律服务先进个人”,2023年参加安阳律师协会青年律师领军人才训练营被评为最佳学员,在律所三十周年所庆获得从业满五年奖,2025年被聘为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员。
在这起案件中,2024年11月28日晚,在校学生栗X与闫X在课间上厕所期间,因吸烟问题发生争执并相互推搡,闫X用力较大致栗X后退时踩空掉入旱厕受伤。栗X起诉要求闫X及其监护人、学校、保险公司共同赔偿损失。马朝丽律师接受学校委托后,开始了细致的调查和严谨的法律分析。
马朝丽律师指出,学校已全面履行教育、管理职责。学校定期开展安全教育和禁烟、禁止打架等专题教育,这表明学校在日常管理中对学生的行为规范和安全教育十分重视。冲突发生在课间厕所,具有突发性和隐蔽性,学校无法预见。而且学校在获知学生受伤后,及时组织调解,尽到了事后协助义务。另外,旱厕设计符合相关规范,原告未举证证明存在安全隐患。
依据《民法典》第1200条,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校期间受到损害,学校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才需承担责任。马朝丽律师依据这一法律条文,为学校进行了有力的辩护。她强调,本案中学校无过错,依法不承担侵权责任。
经过法庭的审理,法院最终采纳了马朝丽律师的观点。法院认定学校不承担赔偿责任,责任由学生及其监护人承担。栗X自负40%责任,闫X承担60%责任,由其监护人赔偿。扣除已垫付费用后,闫X监护人仍需赔偿10,976.65元。判决结果为驳回原告对学校的全部诉讼请求,闫X监护人赔偿原告各项损失共计10,976.65元,案件受理费800元,由原告负担581元,闫X监护人负担219元。
这起案件具有典型意义,它明确了学校在教育、管理职责已履行到位的情况下,不因事故发生在校园内而当然承担责任。马朝丽律师成功为学校免除赔偿责任,避免了校方不合理的赔偿负担,体现了对学校合理管理边界的司法尊重。这不仅维护了学校的合法权益,也为类似案件提供了参考。马朝丽律师凭借其扎实的法律知识和丰富的办案经验,在这起案件中展现出了专业的素养和出色的辩护能力,再次证明了她在法律领域的深厚实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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