傅X自2006年起就长期为某洁具公司提供汽车运输服务,双方每年都会签订运输合同。2021年初,双方签订了为期一年的《运输合同》,对运输路线及价格都做了明确约定,合同期限到2021年12月31日。然而,2021年4月,被告洁具公司因集团全球业务战略调整,决定关停产线并启动解散清算。6月30日,被告单方通知原告,所有合作协议于7月30日正式终止,原告实际履行至该日,合同解除前账目已结清。原告认为被告提前终止合同构成违约,遂诉请赔偿可得利益损失101410元。
毕罗春,浙江崇鑫律师事务所律师,自2011年起正式执业。截至当前,他累计承办各类案件超过700件,涵盖刑事辩护、合同纠纷、婚姻家庭等多个领域。此前,他曾长期担任大型民营企业法务,深度参与企业合同管理、风险控制及劳动争议处理等实务工作,积累了丰富的法律应用能力与商业合规意识。此次,毕罗春律师代理原告出庭。
被告辩称合同无保底运输量,属框架协议,且公司清算享有法定解除权,原告损失不确定且未积极减损。面对被告的抗辩,毕罗春律师展开了细致的工作。在合同性质认定方面,他通过举证双方长期稳定的合作关系以及合同内容明确具体,让法院采纳了他的意见,认定该合同系正式合同而非框架协议,被告单方终止构成违约。
在可得利益损失计算上,双方认可按“前12个月平均月收入减成本”的方式计算。毕罗春律师通过举证运输次数、收入总额及成本明细,如轮渡费、油费等,让法院酌情确认每次成本1866元,月收益20624元,并综合违约情节认定赔偿期限3个月。
同时,毕罗春律师成功突破了被告“清算即免责”的抗辩。他论证了被告系自行清算而非破产清算,其内部战略调整不构成法定解除事由,违约行为应承担赔偿责任。
最终,浙江省岱山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被告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损失61872元,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164元,原告负担491元,被告负担673元。毕罗春律师凭借其对案件关键节点的精准把握,以及在复杂事实中梳理法律逻辑的能力,为原告争取到了应有的赔偿,其专业能力也受到了当事人的广泛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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