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蔡某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改判支持其一审诉讼请求或将本案发回重审,并要求被上诉人某建材公司负担一、二审诉讼费。蔡某提交多份裁判文书、公司决议、工信部门证明、拆除视频等证据,认为这些能证明公司已实际停业、无法经营,股东间丧失人合性,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损,符合司法解散条件。
被告某建材公司初始面临着诸多不利事实。公司因政策改造拆除旧生产线,股东间就经营、补偿款等产生纠纷,蔡某申请财产保全冻结公司账户700000元,且蔡某提交的证据表面上显示公司经营存在问题。证据缺口在于需要明确证明公司未达到“经营管理严重困难、股东会机制失灵”的解散标准,以及存在其他解决途径。
马国律师的抗辩策略主要从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方面切入。针对原告主张公司已实际停业、无法经营,律师指出公司虽拆除旧生产线,但不代表无法继续经营,且公司治理机制未失效,蔡某可依法自行召集股东会。对于原告认为股东间丧失人合性、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观点,律师强调股东分歧可通过股权转让等途径解决,在未穷尽其他救济前不应解散公司。
在二审庭审中,蔡某提交录音证据,主张公司资金被不当使用、股东矛盾激化。马国律师质证认为,该录音仅体现了经营决策分歧,不足以证明治理机制完全失灵。法院最终认定该录音仅为经营决策分歧,不能证明公司治理机制瘫痪。
最终,法院采纳了被告方的观点,认为公司司法解散的核心是治理结构瘫痪,本案中公司治理机制未失效,股东分歧可通过股权转让等途径解决,未穷尽其他救济前不应解散公司。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由上诉人蔡某负担。
从该案可提炼出被告代理的三条防御主线:一是准确把握公司司法解散的核心标准,证明公司治理机制未瘫痪;二是强调存在其他解决股东分歧的途径,如股权转让等,避免公司轻易解散;三是对原告提交的证据进行有效质证,指出其证据不足以支持解散公司的主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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