庞秋萍律师代理被告廖X、廖X某、廖X某、某某兴公司,抗辩无需承担原告广西某某房地产公司的追偿责任。
原告某某公司作为担保人,代廖X、廖X某向银行偿还借款本息、费用等共计487万余元后,向四被告追偿,主张代偿款、利息、评估费、税费等合计近500万元。原告认为,廖X、廖X某是借款主体,自己履行担保责任后有权向其追偿,其余被告作为连带保证人也应承担连带责任。
四被告面临着近500万元的经济赔偿风险,一旦败诉,将承受巨大的经济压力。
接受委托后,庞秋萍律师第一时间全面审查案件材料,迅速制定多维度抗辩策略。一是从法律定性上,强调案涉贷款为借名贷款,实际用款人是某某公司,改变了借款责任主体的认定。二是在证据层面,收集内部承包合同及股东会决议等证据,证明债务已转由某某公司法定代表人承受。三是挖掘程序和免责条款,指出各保证人分别签约、无追偿约定,某某公司无权向其他保证人追偿。
庭审中,原告坚持要求四被告承担还款责任。庞秋萍律师回应称:“案涉贷款实际用于某某公司项目,名义借款人不应承担还款责任。且根据相关合同和决议,债务已转移。同时,各保证人无相互追偿约定,原告无权追偿。”
法院最终认定,案涉贷款为借名贷款,债务已转移,各保证人无追偿约定。采纳了庞秋萍律师的全部观点,驳回原告广西某某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保全费合计28374元由原告自行承担。本案取得全案完胜的结果,为当事人避免了近500万元的经济损失。
本案在原告追偿金额巨大、证据看似充分的不利情况下,凭借庞秋萍律师精准的法律分析和有力的证据组织,最终成功驳回原告全部诉求,充分展现了在追偿权纠纷领域的专业能力与实战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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