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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偿权纠纷成功驳回近500万元追偿诉求,为被告实现零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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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6.06.08 · 1988人看过
诉讼指南专业律师 庞秋萍律师 已认证
评分:4.9 服务:290人 执业6年
律所:广西金大地律师事务所
执业证号:14509202011233438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
咨询电话:15878523188
代表案例:10个
律师优势:高学历,丰富的专业经验;庞秋萍律师,2017年毕业于南宁师范大学,政法学院,法学专业,毕业至今一直从事法律工作,具有扎实的法学理论功底、周到的法律服务意识,代理过各种刑事、民商事案件、仲裁案件,擅长处理买卖合同纠纷、民间借贷纠纷、婚姻家事纠纷、交通事故纠纷、劳动纠纷、工伤赔偿纠纷等等,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获得当事人的一致肯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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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精准抓住借名贷款关键事实,成功驳回原告全部诉求,为当事人避免近500万元经济损失
追偿权纠纷成功驳回近500万元追偿诉求,为被告实现零赔偿

庞秋萍律师代理被告廖X、廖X某、廖X某、某某兴公司,抗辩无需承担原告广西某某房地产公司的追偿责任。

原告某某公司作为担保人,代廖X、廖X某向银行偿还借款本息、费用等共计487万余元后,向四被告追偿,主张代偿款、利息、评估费、税费等合计近500万元。原告认为,廖X、廖X某是借款主体,自己履行担保责任后有权向其追偿,其余被告作为连带保证人也应承担连带责任

四被告面临着近500万元的经济赔偿风险,一旦败诉,将承受巨大的经济压力。

接受委托后,庞秋萍律师第一时间全面审查案件材料,迅速制定多维度抗辩策略。一是从法律定性上,强调案涉贷款为借名贷款,实际用款人是某某公司,改变了借款责任主体的认定。二是在证据层面,收集内部承包合同及股东会决议等证据,证明债务已转由某某公司法代表人承受。三是挖掘程序和免责条款,指出各保证人分别签约、无追偿约定,某某公司无权向其他保证人追偿。

庭审中,原告坚持要求四被告承担还款责任。庞秋萍律师回应称:“案涉贷款实际用于某某公司项目,名义借款人不应承担还款责任。且根据相关合同和决议,债务已转移。同时,各保证人无相互追偿约定,原告无权追偿。”

法院最终认定,案涉贷款为借名贷款,债务已转移,各保证人无追偿约定。采纳了庞秋萍律师的全部观点,驳回原告广西某某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保全费合计28374元由原告自行承担。本案取得全案完胜的结果,为当事人避免了近500万元的经济损失

本案在原告追偿金额巨大、证据看似充分的不利情况下,凭借庞秋萍律师精准的法律分析和有力的证据组织,最终成功驳回原告全部诉求,充分展现了在追偿权纠纷领域的专业能力与实战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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