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建设工程领域,标段混淆引发的纠纷并不少见。济南XX公司与深圳市XX公司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便是如此。济南XX公司认为双方合作涵盖示范单位精装修工程,主张分配该部分利润;而深圳XX公司则坚称合作仅涉及销售中心精装修及机电和园林道路绿化工程。双方各执一词,争议不断,案件陷入了复杂胶着的状态,济南XX公司的诉求面临着巨大的不确定性。
在这关键时刻,鹿静律师介入了此案。她接手后,首先对大量的合同、账目、庭审笔录等资料进行了细致的阅卷工作。在查阅过程中,她发现济南XX公司与深圳XX公司于2010年9月14日签订的《合作协议》,明确约定合作项目是徐州市大龙湖地产发展项目(第1A期)销售中心精装修及机电和园林道路绿化工程,并未提及示范单位精装修工程。同时,深圳XX公司与中XX公司针对示范单位精装修专业分包工程签订《协议书》的时间为2011年4月18日,且济南XX公司未能提供双方在深圳XX公司承包该工程后协商合作的证据。此外,《合作协议》中对双方技术管理工作的分工,也表明示范单位精装修工程不在合作范围内。这些细节成为了案件的突破口。
经过深入的调查和严谨的分析,二审法院最终采纳了鹿静律师的观点。判决明确认定双方的合作范围为徐州市大龙湖地产发展项目(第1A期)销售中心精装修及机电和园林道路绿化工程,不包含示范单位精装修专业分包工程。这一结果为深圳XX公司避免了不必要的利润分配,成功挽回了70余万元的经济损失。对于深圳XX公司来说,这不仅是经济上的胜利,更是法律公正的体现。鹿静律师凭借扎实的专业知识和严谨的工作态度,为当事人解决了难题。在日常工作中,她也始终以这样的专业精神处理每一个案件,为客户的合法权益保驾护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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