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云南省昭通市昭阳区人民法院的法庭上,一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正在审理。原告某XX储蓄银行支行与被告马X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诉至法院,被告经传票传唤却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法院依法进行缺席审理。
这起案件中,2022年4月28日,被告马X因水果种植经营需要,与原告通过网络签订了《小额贷款额度借款合同》《小额贷款额度借款支用协议》,原告依约发放了44000元贷款,但被告未按约定还款。截至2025年4月9日,尚欠本金43000元及利息、罚息、复利合计7122.25元。原告委托刘阳龙律师提起诉讼,提出了偿还本金、支付利息等多项诉请。
刘阳龙律师毕业于云南大学法学专业,自2023年开始执业,至今已承办案件逾153件,尤其在民商事领域有着深厚的实务积淀,擅长合同纠纷等案件。他曾担任昭通市多个地区的法律顾问助理,还担任银行的业务代理人,处理过众多金融借贷纠纷案件。
在这起案件中,刘阳龙律师充分发挥了自己的专业能力。他对案件相关证据进行全面梳理、整合,提交了营业执照、借款合同、放款单、欠款明细、律师费发票、催收凭证等六组证据,形成了完整、闭环的证据链。这些证据充分证明了借贷关系成立、原告依约放款、被告违约欠款及原告实际支出律师费等关键事实,为法院采信原告主张奠定了坚实的证据基础。
同时,刘阳龙律师结合合同约定及法律规定,精准设计诉讼请求。他明确了还本付息、支付律师费、承担诉讼费等诉求,以及利息、罚息、复利的计算基数、期间及标准,既符合合同约定,又兼顾司法保护的利率上限,确保诉讼请求合法、合理,能够被法院支持。
在被告缺席审理的情况下,刘阳龙律师当庭清晰陈述案件事实、阐释法律依据,就合同效力、违约责任、费用承担等核心问题进行专业抗辩和主张。他协助法院准确认定案件事实,推动法院全部支持原告的核心诉讼请求。
最终,法院经审理认为,原、被告签订的借款合同及支用协议合法有效,被告应按约定履行还款义务。法院判决被告偿还借款本金、支付利息等费用,还支持了原告的律师费诉求。刘阳龙律师的专业操作不仅让法院判决被告偿还全部欠款本金、支持截至起诉时的利息罚息复利,还成功主张了律师费由被告承担,同时明确了后续利息罚息的计算标准及司法保护上限,为原告后续申请强制执行、全面实现债权划定了清晰的法律依据,有效维护了金融机构的合法金融债权。
刘阳龙律师始终秉持“专业为基、责任为本、效率为先”的执业理念,以深厚的法学理论功底和丰富的实务经验为支撑,严谨对待每一个案件细节,快速响应、高效推进案件处理,为当事人节省时间成本,全力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在这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件中,他用实际行动践行了自己的执业理念,展现了一名优秀律师的专业素养和社会担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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