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江苏南京,申请人何XX为被申请人南京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的员工,工作期间因工受伤,经认定为工伤。然而,被申请人未足额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申请人遂提起仲裁请求,要求被申请人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停工留薪期工资等各项工伤待遇,双方就赔偿事宜存在争议。
陈步青律师于2022年开始执业,服务地区为江苏,是江苏钟山明镜律师事务所的专职律师。他大学本科学历,专注于民商事业务领域,尤其擅长处理劳动工伤纠纷,执业以来累计办理工伤案件上千件,熟悉江浙沪皖地区的工伤政策及赔偿标准,拥有丰富的工伤认定行政诉讼经验。这些能力背景使他能够很好地应对本案中工伤待遇争议以及商业保险与工伤保险衔接的复杂问题。
陈步青律师接受委托后,第一件事就是仔细研究案件材料。他发现本案中存在一个特殊问题,即被申请人为劳动者购买了意外险,这涉及到商业保险理赔与工伤保险待遇之间的衔接。他全面梳理了申请人应得的各项工伤保险待遇,包括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停工留薪期工资等。凭借其丰富的办案经验,他对意外险的理赔流程和可能金额进行了评估,发现保险理赔款存在不确定性,既可能高于也可能低于当事人应得的赔偿金额。
随后,陈步青律师创造性地设计了“保险理赔+差额补足”的双重保障方案。在仲裁庭上,他向被申请人充分阐述了这一方案的合理性。经过多轮沟通,这一创新方案得到了仲裁员和被申请人的认可。
最终,本案经XX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协议:
双方劳动关系于XXXX年X月XX日解除;被申请人于XXXX年X月XX日前支付申请人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停工留薪期工资等费用共计36000元,申请人配合被申请人办理意外险理赔手续,理赔款支付到申请人账户,用于抵销被申请人支付的36000元,理赔款超出36000元的部分归申请人所有,低于36000元的由被申请人补足;申请人配合被申请人办理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及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报销手续,报销款归申请人所有;被申请人垫付的医药费,报销后支付给被申请人;上述义务履行完毕后,双方再无争议。在结案前,陈步青律师提交了详细的代理词,阐述调解方案的合理性和合法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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