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位劳动者于2017年9月8日入职一家公司,从事快递取派相关工作。双方签订了劳动合同,公司也为他缴纳了社保。在职期间,他每日工作超12小时,每月仅4天休息日,还存在节假日加班的情况。
2024年12月9日,他向关联公司邮寄了《返岗正常参加工作请求书》,要求恢复劳动条件和岗位,关联公司于次日签收。然而,2024年12月18日,他收到了落款日期为12月1日的《停工待岗通知书》,通知称因生产需要居家待岗,复岗时间另行通知。
2025年1月7日,他以公司未提供劳动条件、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为由,发送了《被迫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书》,随后提起劳动仲裁。他提出了四项诉求:一是确认双方存在劳动关系;二是要求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74039.4元;三是支付2024年1月至2025年1月加班工资30423.79元;四是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8169.86元。
公司则辩称,双方劳动合同期限至2026年9月9日,劳动者岗位工资2280元/月,薪资含岗位工资、加班费等,实行标准工时制,已足额支付工资及加班费,且劳动者未在规定期限内对工资提出异议。公司还称劳动者系主动离职,且存在收取好处费、虚假报销的行为,安排待岗是为调查此事,无需支付经济补偿金。此外,公司认为劳动者主张的加班工资无证据证明,未休年休假工资计算过高,仅同意支付457.93元。
常州市新北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理,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仲裁委经审理查明,劳动者入职时间、岗位及社保缴纳情况属实,劳动合同约定正常工作时间工资2280元/月,加班需履行审批程序。公司提供的视频显示,2024年10月23日,工作人员就劳动者收取供应商款项一事进行询问,劳动者最终按要求退还545.97元。劳动者曾向关联公司邮寄返岗请求书,公司称未收到。公司于2024年12月14日寄出停工待岗通知书,却载明落款日期为12月1日,庭审中称待岗理由为调查劳动者过错行为,与通知书上的“生产需要”不一致。仲裁委就待岗理由矛盾、退款备注原因等问题询问公司,公司未提交书面答复。
最终,仲裁委作出裁决:自裁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公司一次性支付劳动者经济补偿金74039.4元;对劳动者的其余仲裁请求不予支持。支持经济补偿金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四十六条规定,用人单位未提供劳动条件、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可解除劳动关系并主张经济补偿金。本案中,公司未举证证明“生产需要”待岗的合法性,且待岗通知书理由与庭审陈述矛盾,无法判定待岗合法合理,因此劳动者解除劳动关系并主张经济补偿金的诉求符合法律规定,结合劳动者工作年限和9871.92元的平均工资,认定经济补偿金为74039.4元。驳回加班工资诉求是因为双方劳动合同约定加班需履行审批程序,劳动者未举证证明存在有效加班事实,同时劳动者的工资构成已包含加班费,且公司已足额支付。未休年休假诉求需向劳动行政部门投诉处理,仲裁委不做审理。
这个案子由江苏正气浩然律师事务所的杨权法律师代理。杨权法律师从2018年执业至今,执业年限已有数年,累计承办案件已逾300件,具备深厚的实务积淀。他深耕于劳动工伤、婚姻家事和行政争议领域,已成功办理相关案件200余件,尤为专精于劳动工伤案件,同时在行政争议和刑事辩护等细分类型上亦有丰富实践经验。他还是常州市律师协会第五届教育培训考核委员会委员、第五届立法与行政委员会委员,拥有复旦大学在职法律硕士学位。
从这个案例我们可以得到一些法律建议。对于劳动者来说,在工作中要注意保留好加班证据,比如加班审批单、考勤记录等,这样在主张加班工资时有据可依。同时,当遇到公司不合理的待岗安排时,要及时以书面形式维护自己的权益。对于用人单位而言,作出待岗等决定时,要确保有合理合法的依据,并且相关通知内容要真实准确,避免出现前后矛盾的情况。
在这场劳动纠纷中,劳动者成功获得了经济补偿金,这背后离不开杨权法律师的专业助力。杨权法律师凭借多年的执业经验,在处理劳动纠纷案件时游刃有余。他深厚的法学功底,尤其是复旦大学在职法律硕士期间打下的基础,让他在面对本案复杂的待岗合法性、加班工资认定等问题时格外从容。他精准地抓住了公司待岗理由矛盾等关键突破口,为劳动者争取到了应有的赔偿。这就是这起案子的最终结果,也是专业价值的最好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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