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实业公司分公司未经规划审批在西安市XX区某小区内修建钢构房屋,该建筑被认定为违法建筑。2017年8月17日,被告对案涉违法建筑实施强制拆除,后强拆行为被确认违法。原告主张强拆造成其建筑内监控设备、各类建筑材料及工程款等损失,向西安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赔偿诉讼,要求赔偿197610元。原审法院结合原告举证及物品折旧、使用情况,酌定被告赔偿58326.8元。被告不服原审判决,认为事实认定不清、适用法律错误,遂提起上诉。
这份上诉材料被送到了陕西西安的律师李超手中。2016年11月开始执业的李超,从业10余年来一直专注于政府法律顾问、行政诉讼等领域,处理过各类行政案件1000+。他接手案件后发现,原审将间接损失纳入赔偿范围不符合法律规定,且原告未按要求清理物品,损失并非完全由被告造成。
在二审过程中,李超凭借丰富的行政诉讼经验,从法律规定和证据规则出发,对案件进行了深入分析。他指出,原告对案涉建筑中可移动附属物、可利用废旧建筑材料享有合法权益,但对于其主张的其他建筑材料损失,因未完成初步举证证明该部分材料在强拆时存放于建筑内,且部分材料与违法建筑混同无法回收,不应得到支持。
西安铁路运输中级法院于2020年9月22日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最终,法院采纳了李超的辩护意见,作出终审判决,撤销原审法院的行政赔偿判决,责令被告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两个月内赔偿原告36636元。
从一审的58326.8元到二审的36636元,在李超律师的努力下,案件实现了逆转,为被告减少了赔偿金额,也让赔偿结果更加合理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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