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起典型的农村土地使用权流转合同纠纷中,委托人(原审被告)与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先后于2010年、2013年签订两份协议。被上诉人认为两份协议均为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因涉及集体土地违规转让应属无效,要求委托人返还差额款项及利息。委托人则觉得2013年签订的《协议书》是前一份合同的终止及补偿协议,合法有效,且被上诉人的诉求已超过诉讼时效。一审法院部分支持了被上诉人的诉讼请求,委托人的局面十分不利。在这类案件中,普通人往往容易在签订协议时未明确合同性质,也不考虑法律风险,导致后续纠纷不断。
广东中山的崔易蓬律师接手案件后,迅速展开行动。他先是深入研读两份协议条款,仔细梳理资金流向,构建起完整的逻辑链条,主张2013年《协议书》并非新的土地买卖,而是基于前合同无法履行(无法办证、土地大幅升值)而达成的终止结算协议。协议中约定的款项性质为“回收土地对价+资金占用利息+预期利益损失”,符合当时市场行情及民间借贷利率惯例,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同时,崔易蓬律师还对一审卷宗进行深度挖掘,指出一审法院在认定“土地收益”与“资金占用”抵扣上的事实不清。
为了进一步厘清法律关系和时效问题,崔易蓬律师从法理层面论证合同无效系自始无效,确认合同无效之诉不受诉讼时效限制;同时针对返还财产请求权,结合土地已实际返还并由被上诉人长期占有获益的事实,主张其诉求缺乏基础。在完成这些工作后,崔易蓬律师申请对一审判决进行重新审查。
二审法院全面采纳了崔易蓬律师的代理意见。法院认为,2010年的《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因违反土地管理法强制性规定确属无效,一审认定正确,予以维持;2013年的《协议书》系双方就前合同终止、土地回收及相关债权债务清理达成的独立结算协议,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认定为有效。最终判决维持一审关于2010年合同无效及驳回利息诉求的判项,撤销一审关于2013年协议无效及返还XX万元的判项,驳回被上诉人的全部诉讼请求,一审、二审案件受理费均由被上诉人负担。崔易蓬律师通过精准的法律定性,成功阻断了对方利用“合同无效”规则进行二次获利的可能,维护了委托人的合法权益。
对于普通人来说,在涉及土地转让等合同签订时,首先应该明确合同性质和条款内容,仔细审查合同是否合法合规。最重要的是,要保留好相关的资金流向、协议条款等证据,以便在发生纠纷时能够维护自己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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