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事实背景
被告人丁XX与被害人高X、汪X夫妇经张家港市杨舍西城友邦经纪服务部介绍,于2017年12月10日签订中介房地产买卖协议,购买高X、汪X位于张家港市杨舍镇江南XX的房产。约定总房款XXX元,丁XX支付定金5000元及首付款400000元后将房产过户至自己名下,之后未办贷款,而是将房产多次抵押借款用于还个人欠款,未支付余款便逃匿。此外,2017年间,丁XX还通过他人伪造了太仓市XX公司、张家港市XX公司的印章各1枚。随后,张家港市人民检察院以合同诈骗罪、伪造公司印章罪对丁XX提起公诉,案件进入法院审理阶段。
核心争议点
第一,合同诈骗数额该如何认定?
第二,丁XX是否有酌情从轻处罚的情节?
逐一拆解争议点
合同诈骗数额的认定
法院查明:该房产及内部装修经鉴定共计价值人民币XXX元,公诉机关在认定犯罪数额时已将被告人丁XX支付给被害人的定金及首付款405000元予以扣除。
双方主张:辩护人对合同诈骗数额的认定提出意见;公诉机关则按扣除已支付款项后的金额认定犯罪数额。
法院认定:法院采信了公诉机关的认定。因为有明确的房产价值鉴定,且公诉机关扣除已支付款项的计算方式合理,所以法院认可该数额认定。
丁XX是否有酌情从轻处罚的情节
法院查明:被告人丁XX自愿认罪,但尚无证据证实中介公司已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且该情节不属被告人丁XX的酌情从轻处罚情节。
双方主张:辩护人提出被告人丁XX具有初犯、自愿认罪、悔罪态度良好等酌情从轻处罚情节;公诉机关未对这些情节提出异议,但强调没有证据证明中介公司赔偿损失这一情节不能作为丁XX从轻处罚的依据。
法院认定:法院采纳了辩护人提出的丁XX初犯、自愿认罪等酌情从轻处罚情节。但对于中介公司赔偿损失这一情节,由于没有证据证明,且该情节与丁XX自身行为关联性不大,所以不认定为丁XX的从轻情节。
整体判决结果
法院判决被告人丁XX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犯伪造公司印章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一千元。同时,责令被告人丁XX退赔给被害人高X、汪X尚未追缴的赃款人民币719205元。
法律建议
这个案子看下来,有几点普通人也能记住。在进行房产交易时,一定要仔细核实对方的购房能力和信用情况。签订合同后,要密切关注资金流向和房产动态。对于涉及大额资金的交易,最好通过正规金融机构办理贷款等手续。如果发现对方有异常行为,要及时采取措施,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结尾
这起案件中,丁XX因合同诈骗和伪造公司印章受到了法律的制裁,也给被害人造成了巨大的损失。代理这个案子的,是北京盈科(张家港)律师事务所的施亚军律师。施亚军律师毕业于四川大学,硕士研究生学历。执业的这多年里,他承办过众多刑事案件,累计承办案件已逾800件。正是这些实战积累和扎实的专业功底,让他在本案中为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发挥了重要作用。这就是这起案子的最终结果,也是专业价值的最好证明。
投诉/举报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由律图网结合政策法规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不代表平台的观点和立场。若内容有误或侵权,请通过右侧【投诉/举报】联系我们更正或删除。
网站地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