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XX年X月XX日,被告庄XX驾车与黄XX拉行的板车碰撞,致黄XX受伤经抢救无效死亡。XX县交警大队认定庄XX负主要责任,黄XX负次要责任。原告张XX等作为黄XX法定继承人,要求庄XX及保险公司赔偿损失510902.3元。被告平安XX公司已付10000元,庄XX与原告达成赔偿201000元协议并付清。被告XX公司则以非医保费用免责、部分赔偿不合理等理由抗辩。
王伟栋律师2018年执业,执业期间经手办理数百起案件。接手此案后,他展开了细致审查。首先,逐页比对保险合同与投保单,发现XX公司虽提供保险条款,但无证据证明就免责条款向投保人明确告知,依据相关法律,该免责条款不产生效力,这为后续要求XX公司承担非医保费用赔偿奠定基础。
王伟栋律师比对过上千份医疗票据,他仔细核对9张医疗票据与住院病历、疾病证明书,发现原告主张网上购药524元无医生证明和正式税务票据,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无法认定,从赔偿金额中剔除该部分。同时,根据农业平均工资标准和住院天数,合理核算误工费和护理费。
作为厦门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调解员,王伟栋查证了农村土地承包证,证实黄XX有耕地需要种植,即便62岁也应计算误工费。此外,他依据司法实践,将办理丧葬事务支出的交通费、误工费调整为按3人、1000元/人计算。
最终,法院判决被告平安XX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赔付原告110000元,被告XX公司在商业三者险责任限额内赔付371598.4元,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投诉/举报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由律图网结合政策法规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不代表平台的观点和立场。若内容有误或侵权,请通过右侧【投诉/举报】联系我们更正或删除。
网站地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