储博刚律师执业于安徽金亚太律师事务所,自2021年开始执业,擅长刑事辩护、刑事控告、合同纠纷等领域。
本案中,犯罪嫌疑人DX因经济紧张,在“陌陌”app上与网友聊天后,同意用自己的银行卡、手机、身份证帮助他人取现,并获得取现金额5%的报酬。他分三次取现共计50000元,将现金全部交给网友,获得报酬2500元。侦查机关认为,DX在明知他人利用其银行卡用于电信网络诈骗、网络赌博等违法犯罪的资金流转情况下,仍提供银行卡并协助取现,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
DX最初掌握的证据仅有自己关于取现过程和报酬情况的陈述,而缺失能证明其不构成犯罪的关键证据。储博刚律师介入后,第一时间将手续提交检察机关并阅卷,制作详细的阅卷笔录,全面了解案件情况。之后,律师依据DX的陈述和阅卷情况,进行了全覆盖的法律与案例检索。
在庭审中,这些证据发挥了关键作用。律师提出三点法律意见:一是上游犯罪未查证属实,上游犯罪分子未到案且无法确认身份,认定DX构成掩饰犯罪所得罪证据不足;二是DX主观上不具有帮助上游犯罪分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的故意,他对取现款项的性质并不“明知”;三是即便认定DX实施了掩饰犯罪所得的行为,他也具有法定和酌定从轻、减轻以及免除处罚的情节,且犯罪情节轻微,可对其适用相对不起诉的决定。同时,律师向检察院提交无罪法律意见书,还检索形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的调研报告”与“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案例检索报告”,印证DX的行为特征不构成犯罪的法律意见。
对于律师的观点,控方可能会强调DX协助取现的行为客观上为犯罪资金流转提供了帮助。但储博刚律师回应指出,不能仅依据客观行为就认定DX构成犯罪,必须综合考虑上游犯罪是否查证属实以及DX的主观故意等因素。最终,检察官采纳了辩护人的法律意见,对DX作出不起诉决定。
储博刚律师在处理此类证据问题时,有一套明确的方法论:一是重点审查侦查机关是否提供确实证据证明上游犯罪已查证属实,这是认定下游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成立的基础;二是主动积极地与案件承办人沟通案情,抓住案件可辩护重点进行阐述;三是进行充足的案例检索工作,参考类似案例,提出有针对性的辩护意见。
投诉/举报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由律图网结合政策法规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不代表平台的观点和立场。若内容有误或侵权,请通过右侧【投诉/举报】联系我们更正或删除。
网站地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