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诈骗案银行流水争议,律师辩护降低认定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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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6.06.07 · 1097人看过
诉讼指南专业律师 陈俊峰律师 已认证
评分:5.0 服务:299人 职务:主办律师
律所:江苏弘泰律师事务所
执业证号:13212202410843766
擅长领域:债权债务
咨询电话:15651160996
代表案例:25个
律师优势:; 拥有丰富的办案经验,在刑事辩护、婚姻家庭、民间借贷纠纷、合同纠纷等领域具有深厚的法律功底和丰富的实践经验。曾多次参与重大案件的辩护、代理工作,并成功为当事人争取到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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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在诈骗刑事案件中,银行流水的性质认定常成为关键争议点。本文讲述一起涉冒充期刊投稿邮箱实施诈骗的案件,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诈骗数额特别巨大,但银行流水中部分款项性质存疑。如何准确认定诈骗金额,成为影响量刑的关键,且看律师如何围绕此争议开展辩护工作。
诈骗案银行流水争议,律师辩护降低认定金额

当事人面临的是一起涉冒充期刊投稿邮箱实施诈骗的刑事案件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吕XX采用钓鱼网站伪装邮箱方式,骗取多名被害人“初审费”“复审费”合计人民币XXXXXX元,数额特别巨大,构成诈骗罪。然而,银行流水中部分款项未备注“初稿费”“复审费”等与论文发表相关的费用信息,这部分款项是否应计入诈骗金额成了争议焦点。

大多数人会以为,既然有银行流水记录,那所有转账都应算入诈骗金额。但实际上,这些未备注相关费用信息的转账,可能是被告人其他合法或非法收入,不能简单认定为诈骗所得,所以这种常见看法走不通。网上查到的说法可能是只要是被告人收取的款项,都应认定为诈骗金额。但这忽略了款项性质的不确定性,没有考虑到证据的关联性,因此也无法解决问题。

江苏弘泰律师事务所的陈俊峰律师接手后,把这个问题拆成了三个独立的小问题:部分银行转账是否与诈骗行为有直接关联、公诉机关能否提供充分证据证明款项与诈骗行为的对应关系、这些未明确备注费用信息的转账能否排除为其他收入的可能。这样拆分是因为只有逐一解决这些小问题,才能准确认定诈骗金额。

为了解决部分银行转账是否与诈骗行为有直接关联的问题,陈俊峰律师全面审查了涉案银行卡的交易明细清单、被害人陈述、电子邮箱记录等证据。通过细致阅卷,锁定了争议流水,发现部分银行转账未备注相关费用信息,存在被认定为其他性质款项的可能。这一动作推动了对后续问题的思考,即公诉机关是否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款项与诈骗行为的对应关系。

在解决公诉机关能否提供充分证据证明款项与诈骗行为的对应关系这一问题时,陈俊峰律师制定了“认罪认罚+金额异议”的双轨策略。庭审中依法提出异议,指出未明确备注与论文发表相关费用的转账,缺乏与本案诈骗行为的直接关联性,公诉机关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该部分款项与诈骗行为具有对应关系。这为解决最后一个问题奠定了基础。

最后解决这些未明确备注费用信息的转账能否排除为其他收入的可能这一问题时,基于前面的工作,法院对银行流水进行了逐一审查。最终,江苏省泰州市海陵区人民法院在认定诈骗数额时,未将全部指控金额予以认定,实际确认的诈骗总额为XXXXXX元。

最终,被告人吕XX犯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X年,并处罚金人民币XX万元。陈俊峰律师执业至今,累计承办案件已逾200件,在处理诈骗类刑事案件上具备深厚的实务积淀,为当事人争取到了相对有利的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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