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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多万设备未用于约定工程,算合同诈骗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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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6.06.07 · 1119人看过
诉讼指南专业律师 李鉴春律师 已认证
评分:5.0 执业17年 职务:主任
律所:河南律博律师事务所
执业证号:14116200910770435
擅长领域:合同事务
咨询电话:13781271663
代表案例:-
律师优势:有团队,主任律师,办过大案,高学历,丰富的专业经验;毕业于名校法律系,法律理论功底深厚。在公安机关刑事办案部门工作多年并担任部门领导职务,从事律师职业多年,具有丰富的办案经验与深厚的人脉资源。善于发现刑事案件的辩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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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在商业合作里,要是一方没按合同用设备,还涉及巨额财物,这算诈骗吗?今天要说的这个案子,某公司河南分公司就觉得张某这么干是合同诈骗,可张某却不这么认为。双方各执一词,最后闹上了法庭,法院又会怎么判呢?
200多万设备未用于约定工程,算合同诈骗吗?

案件事实背景

某公司河南分公司和张某签了《脚手架分项工程承包协议》,让张某负责周口现代城工地楼房的脚手架工程施工。从2021年3月到11月,张某以工地需要为由,从该公司租了脚手架设备。但他把这批设备用到了其他工地,或者拿去还之前欠其他公司的设备,没用于约定的工程。到案发时,没用于约定工程的脚手架等设备价值大概200多万元。后来张某离开工地,走的时候既没清点场地设备,也没说部分设备已经用到别处了。公司觉得张某这是合同诈骗,就向公安机关报了案。公安机关立案侦查,还对张某采取了强制措施,侦查结束后把案子移交给了检察机关审查起诉

核心争议点及拆解

第一,张某是否具有非法占有设备的主观故意

法院查明:通过全面阅卷、会见张某,以及调取相关民事合同、工程往来记录等材料,法院查明张某一直从事实际工程经营,设备都用在了工程施工或者债务周转上,没有隐匿、挥霍或者用于非法活动。他撤离工地时虽然没清点和告知设备情况,但也没有采取虚构身份、逃避联系等典型的诈骗行为。

双方主张:原告公司主张张某将设备用于其他地方且未告知,就是有非法占有的故意,构成合同诈骗罪。被告张某辩称自己只是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处置不当,没有非法占有的主观意图。

法院认定:法院认为,虽然张某未将部分设备用于约定工地,但设备的去向是合理的工程用途,并非非法占有。而且他没有实施典型的诈骗行为,更符合民事履约过程中的不当处置,所以不具备刑法上“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主观要件。

第二,本案是民事纠纷还是刑事犯罪

法院查明:法院经过对整个案件事实的审查,发现本案主要是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关于设备使用产生的争议,涉及债务清偿合同违约民事责任问题。

双方主张:原告公司坚持认为张某的行为构成合同诈骗罪,属于刑事犯罪。被告张某则认为这只是普通的民事纠纷,应该通过民事诉讼途径解决。

法院认定:法院采信了张某的主张,认为本案实质是合同履行过程中的设备使用争议,不应该升格为刑事犯罪,应通过民事诉讼来处理。

整体判决结果

检察机关审查后,采纳了辩护人的意见,认为张某的行为不符合合同诈骗罪的构成要件,尤其是缺乏非法占有主观故意,决定对张某不起诉。该公司不服,向市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市人民检察院复查后维持了不起诉决定。

法律建议

这个案子看下来,有几点普通人也能记住。在商业合作中,签订合同后一定要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如果因为特殊情况不能按约定使用财物,要及时和对方沟通说明。同时,要注意保留好相关的合同、往来记录等证据,一旦发生纠纷,这些证据能证明自己的行为是合理合法的。不要觉得都是熟人就不注重这些细节,真到了有争议的时候,证据能帮你说话。

结尾

在这起案件中,张某最终被认定不构成合同诈骗罪,避免了刑事追诉,维护了自己的合法权益。代理这个案子的,是河南律博律师事务所的李鉴春律师。李律师毕业于南开大学法学系法律专业,有着法学学士的学位。执业的这十几年里,他办过300余起刑事辩护相关案件。正是这些实战积累,让他在本案中一眼看出了案件的关键所在,精准辨析张某的主观意图,明确刑民边界,为张某争取到了公正的结果。这就是这起案子的最终结果,也是专业价值的最好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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