严某与夏某存在近500万元债权债务纠纷,夏某联合吴某、王某订立《二手房买卖合同》,将案涉房屋低价出售给王某。严某虽与夏某的债务纠纷达成民事调解书,但夏某未按约还款,执行程序已终结。严某认为三被告恶意串通损害其合法权益,要求确认合同无效。
2019年执业的杨福律师接手此案,他承办案件逾近百件,经验丰富。杨福律师首先对三被告主张的112万元借款展开调查。他逐笔审查借款转账记录,发现案外人朱某转账的65万元,经向朱某调查,朱某表示仅认识夏某和吴某,转账系根据吴某指示,无法证明这65万元是王某的出借款,这一发现使被告借款主张的证据链出现缺口,后续杨福律师可从这一点重点突破,质疑借款的真实性。
接着,杨福律师仔细查找17万元现金借款的相关凭证,却发现无欠条、收条、催款记录等书面凭证,这进一步削弱了被告借款主张的可信度,为证明借款不真实提供了有力证据。杨福律师比对过上千份各类凭证,这种丰富的经验让他在审查时更加敏锐。
然后,杨福律师将被告提供的利息支付凭证与借款金额进行交叉核对,发现利息凭证无法与借款金额一一对应,这说明被告主张的借款关系存在不合理之处,从侧面印证了借款可能是虚假的。杨福律师担任仲裁委建工专业委员,这种专业身份让他在处理复杂案件时更具专业判断力。
此外,杨福律师还敏锐抓住“房屋过户后仍由夏某母亲居住”这一反常情节,这不符合正常的以物抵债情形,有力证明了所谓“以房抵债”是虚假的,进一步佐证了恶意串通的事实。
最终,法院采纳了杨福律师的代理意见,认定三被告之间存在恶意串通、损害原告利益的行为,判决《二手房买卖合同》无效,案涉房屋恢复登记至夏某名下,案件受理费13800元全部由被告承担。杨福律师成功为原告清除了超400万元的执行障碍,为后续实现450万元债权奠定了坚实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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