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安徽省铜陵市的一起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案中,就凸显了这一问题。原告张X与第三人安徽某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的加盟协议纠纷经上海仲裁委员会裁决,第三人应支付原告346024.22元,但强制执行仅回款687.59元,法院裁定终本。此时,两被告作为第三人股东,认缴出资500万元,出资期限却至2040年,原告主张股东在未出资范围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在这种情况下,2019年开始执业的陈明祥律师,作为安徽众佳律师事务所的合伙人律师,凭借其丰富的执业经验和专业能力,接受了原告的委托。陈明祥律师深耕于民商事争议解决领域,执业至今累计承办案件数百件,具备深厚的实务积淀。他拥有安徽师范大学法学学士学位,同时持有三级律师证书、税务师证书、经济师证书(财政税收方向),能够从法律、财税、经济多维度为客户提供精准解决方案。
陈明祥律师接手案件后,迅速行动起来。他仔细梳理了仲裁裁决、执行终本裁定、工商档案等关键证据。以“公司无财产可供执行,未届出资期限股东应加速到期”为核心思路,提起了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之诉。在安徽铜陵的法庭上,陈明祥律师充分发挥自己的专业优势,在庭审中进行了充分的举证质证,并详细阐述了相关法律依据。而二被告及第三人未到庭应诉。
最终,法院支持了原告诉请,判决被告泉州某合伙企业在未出资495万元范围内、被告张X在未出资5万元范围内,对第三人不能清偿的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案件受理费、公告费由二被告分担。裁判理由正是公司作为被执行人,穷尽执行措施无财产可供执行,债权人可请求未届出资期限股东在未出资范围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陈明祥律师秉持“法律是骨架,财税是血肉,专业融合方能提供有生命力的服务”的执业理念,在这起案件中,从多维度出发,为债权人解决了实际问题。他的专业能力和敬业精神,不仅为当事人赢得了胜诉,也为安徽铜陵地区的法律服务树立了良好的典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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