廖X曾担任某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工程项目组经理、副总经理以及某劳务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等重要职务。然而,在20XX年至20XX年间,他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在项目资金划拨等方面提供帮助,先后非法收受16人财物,共计162万元。案发后,廖X仅退缴违法所得4.78万余元,监察机关查封了其与他人共有的2套房产,并冻结了1个银行账户。廖X及其家属陷入了巨大的困境,他们深知面临的法律后果严重,急需一位专业且经验丰富的律师为其辩护。
贾超颖,四川丰宜(屏山)律师事务所律师,自2009年开始执业,至今已有多年。执业至今,他累计承办案件数千件,其中深耕刑事辩护领域,成功办理相关案件千余件,在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犯罪及侵犯财产犯罪、组织卖淫犯罪、开设赌场犯罪等案件上经验丰富,占比约70%,同时在贪污贿赂犯罪等细分类型上也有丰富实践。
接手廖X受贿案后,贾超颖仔细研究案件细节。他提出对指控受贿罪罪名及基本事实无异议,但强调廖X主动供述监察机关尚未掌握的大部分受贿事实,达100万元,应依法从轻处罚。他还指出,廖X的受贿情节、手段及后果不严重,未对国家、集体造成重大损失,且廖X自愿认罪认罚、愿意退赃,应从轻、从宽处理。在核心辩护点上,贾超颖认为收受聂某5万元、彭X2万元时,未为他人谋取利益或承诺谋取利益,且双方系平等民商事主体关系,该两笔不应认定为受贿;同时,查封房产中部分系家人财产,不应作为涉案财物处置或应保留共有人份额。
在庭审过程中,贾超颖凭借其丰富的庭审实战经验,与公诉机关进行了激烈的辩论。他充分了解并理解廖X及其家属的心理状态,与他们进行了有效沟通和疏导,让他们在紧张的诉讼过程中保持良好的心态。
最终,法院认定廖X构成受贿罪,金额162万元,数额巨大。但法院采纳了贾超颖提出的其他合理辩护意见,如如实供述、认罪认罚、退赃等从轻情节。考虑到廖X如实供述监察机关尚未掌握的同种较重罪行,在量刑时予以考量。判决结果为判处廖X有期徒刑四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万元;追缴违法所得162万元,已退缴4.78万余元没收上缴国库,继续追缴剩余157.2万余元;查封房产及冻结账户资产由法院依法处理。
贾超颖律师虽未能成功将两笔共计7万元的受贿事实剔除,但有效推动了从轻情节的认定。主动供述监察机关未掌握的100万元受贿事实,占总额62%,法院在量刑时予以充分考量;廖X认罪认罚、部分退赃获从宽处理;最终刑期接近公诉机关量刑建议的下限。贾超颖也凭借其出色的辩护能力,获得了2018年度宜宾市优秀青年律师的荣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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