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伊犁的顾建伟律师,执业于新疆秉政律师事务所,深耕建设工程、刑事辩护、经济纠纷等领域。分公司为维护合法权益,委托顾建伟律师担任本案二审诉讼代理人。
一审法院依据案外人张X签字的结算单,认定欠款161006.6元,判决分公司支付工程款及违约金,总公司承担补充责任。分公司不服,认为结算未经授权、部分款项未予抵扣、一审认定事实错误,依法提起上诉。
顾建伟律师执业多年,经验丰富,在承办此案时,全面梳理证据,提出三项关键上诉理由。他指出,张X系分公司工作人员,负责项目对接,其结算行为属于职务行为,应对分公司发生效力;案外人某公司代为支付的51628元,系代分公司支付的本案工程款,并非其他合同款项,应当在总欠款中扣除;一审判决总公司承担补充责任,轻于原告主张的连带责任,并未超出原告诉讼请求范围。
二审中,顾建伟律师提交新证据并充分论证。他在梳理证据链时,注重细节,不放过任何一个可能影响案件走向的因素。最终,法院采纳了律师关于代付款抵扣的核心意见。
二审法院依法改判,维持合同解除、总公司补充责任等判项;将应付工程款从161006.6元改判为109378元,减少支付51628元;违约金按原判决维持;一、二审诉讼费用相应调整,由双方分担。
顾建伟律师长期认为,合同中的结算条款、付款条款等内容属于高频漏洞,企业在签订合同时应仔细审查。对于这类合同纠纷,一种常见的预防方式是在合同签订前,对合同条款进行详细审查,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避免出现模糊不清的表述。同时,在合同履行过程中,要注意保留相关的证据,以便在发生争议时能够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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