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案件中,当事人对一审判决不服提起上诉,核心问题在于对被上诉人保全行为是否存在过错以及上诉人损失认定的争议。2021年开始执业的沙璇律师,作为贵州贵漂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在民商事执行领域积累了丰富的本地办案经验,带领团队办理刑事案件及民商事诉讼案件上千起。
沙璇律师在审查案件时,首先对双方提交的证据进行了细致梳理。她发现被上诉人在申请财产保全时,多次变更诉请金额,第一次诉前保全金额与最后一次起诉金额差异巨大,这显示出被上诉人在提起诉讼及申请保全时缺乏认真审慎的态度。沙璇律师还注意到,被上诉人在申请诉前保全时虚构情况紧急证明,未按规定时限提起诉讼,且使用撤诉、上诉、重复起诉等手段恶意延长冻结上诉人账户的时间,导致上诉人银行账户被冻结长达三年之久。
在法律适用方面,沙璇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认为财产保全损害纠纷应适用过错归责原则。她指出,判断被上诉人主观上是否存在过错,不能仅以最终判决结果为依据,还应考察其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和理由是否合理,申请财产保全的对象、方式是否恰当。沙璇律师认为,被上诉人在明知付款条件未成就的情况下,恶意提起民事诉讼并错误保全上诉人银行账户,主观上存在明显过错。
沙璇律师还考虑到案件的实际情况,上诉人作为房开企业,涉及大量资金流动,不可能为尚未到期且到期时间不确定的应付款提前准备巨额现金预备支付。一审法院以上诉人没有同时为工程尾款及土地出让金的支付准备充足资金为由,判决驳回上诉人一审诉讼请求,违背了正常的商业及市场逻辑。沙璇律师积极为上诉人争取合法权益,她的专业分析和严谨态度为案件的审理提供了有力支持。
作为贵阳市律师协会女律师工作委员会副秘书长等,沙璇律师始终秉持“尽心勤勉、秉承严谨、坚守信念、精诚尽责”的执业理念,认真对待每一个案件。她在本案中,充分发挥专业能力,对案件进行深入分析,为当事人提供了全面、细致的法律服务,展现了一名优秀律师的专业素养和职业担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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