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广东珠海,某科技创业投资基金(有限合伙)与被上诉人HX某(加拿大公民)、都X(中国公民)就某新能源材料科技公司的股权回购事宜产生合同纠纷。某基金不服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向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某基金主张HX某、都X存在“将专利/著作权置于目标公司体外”“违反竞业禁止”“未实质性履职”等情形,触发《投资协议补充协议》约定的股权回购条件,要求二人连带回购其持有的目标公司6.25%股权(对应回购款3129万余元及违约金),并承担诉讼费、律师费等全部费用。
赵睿韬律师于2022年开始执业,服务地区以广东珠海为核心。他接手案件后,将“生效判决既判力”与“被上诉人实际履职”相关证据作为突破口。其中,生效判决[(202X)粤XX民终XXXX号]于202X年生效,以判决书形式呈现,该判决查明并否定了某基金主张的“专利体外申请”“著作权体外归属”“未实质性履职”等事实。都X与目标公司签订的5年期劳动合同(2022年x月至202x年x月),是书面合同形式,内容为双方的劳动权利义务约定。
赵睿韬律师毕业于暨南大学法学(律师)专业,自2022年执业至今,累计承办案件已逾300件,尤为专精于建筑工程案件,同时在债务纠纷、公司商事纠纷、股权转让合同纠纷等细分类型上亦有丰富实践经验。这些能力背景使得他在处理股权回购合同纠纷时,能够精准把握案件核心,从事实、法律和程序等多方面进行分析和应对。
接案后,赵睿韬律师首先围绕“上诉人主张的回购条件未成就”核心思路,从事实梳理、法律适用、证据反驳三方面展开工作。在事实层面,他发现某基金主张的事实已被另案生效判决查明并否定,通过比对都X的劳动合同、社保缴纳记录、报酬支付凭证等,证明都X实际参与了目标公司的技术报告编制、对外交流、股东会协商等工作;对于某基金二审提交的“都X2025年新增著作权”,他依据《著作权法》进行分析,指出文章属国家重点研发计划项目,都X未利用目标公司资源。在法律层面,他明确“回购条件”的严格认定标准,强调被上诉人未符合回购前提;针对“竞业禁止”争议,指出被上诉人的兼职与目标公司无竞争关系。在程序层面,他依据《民事诉讼法解释》,指出本案不构成重复起诉,并指出某基金的行为构成恶意诉讼。
最终,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采纳赵睿韬律师的代理意见,认为某基金主张的“专利体外申请”“著作权体外归属”无充分证据支持,被上诉人未违反竞业禁止及实质性履职义务,某基金主张的回购条件未成就,证据不足。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202X)粤XX民终XXXX号])。赵睿韬律师在结案前提交了详细的代理词。被上诉人HX某、都X无需履行股权回购义务,某基金承担二审案件受理费19.8万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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