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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诈骗200余万元指控:检察机关决定不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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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6.06.07 · 1653人看过
诉讼指南专业律师 李鉴春律师 已认证
评分:5.0 执业17年 职务:主任
律所:河南律博律师事务所
执业证号:14116200910770435
擅长领域:合同事务
咨询电话:13781271663
代表案例:-
律师优势:有团队,主任律师,办过大案,高学历,丰富的专业经验;毕业于名校法律系,法律理论功底深厚。在公安机关刑事办案部门工作多年并担任部门领导职务,从事律师职业多年,具有丰富的办案经验与深厚的人脉资源。善于发现刑事案件的辩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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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某公司河南分公司与张某签订工程承包协议,由张某负责周口现代城工地脚手架工程。2021年3月至11月,张某租赁的价值约200余万元的脚手架设备未用于约定工程,而是用于其他工地或归还欠款,且撤离时未清点设备、未告知设备去向。该公司以合同诈骗罪报案,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并采取强制措施,之后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
合同诈骗200余万元指控:检察机关决定不起诉

李鉴春律师介入后开展尽职调查(duediligence)。首先,全面阅卷、会见张某,并调取相关民事合同、工程往来记录等材料,梳理设备租赁、使用、转移的过程及时间节点,还原事实因果关系。其次,精准辨析张某主观意图,指出其虽未将设备用于约定工地,但一直从事工程经营,设备用于正常施工或债务周转,未隐匿、挥霍或用于非法活动,撤离时也未采取典型诈骗行为,不具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主观要件。最后,系统论证本案属于合同履行中的设备使用争议,应通过民事诉讼解决,不应认定为刑事犯罪

律师提出核心法律观点:一是从因果关系(causation)角度,张某的行为与合同诈骗罪构成要件缺乏必然联系;二是基于案件事实和证据,认定张某无非法占有故意;三是明确本案应按民事纠纷处理

检察机关审查后采纳律师意见,认为张某行为不符合合同诈骗罪构成要件,尤其是缺乏非法占有主观故意,决定对其不起诉。该公司申诉后,市人民检察院维持了不起诉决定。

客户支付了按标的额比例收取的律师费,成功避免了可能面临的200余万元经济损失刑事处罚。判决已生效。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9万余元:获缓刑判决

2022年10月,万X在明知他人利用银行卡转移违法犯罪资金的情况下,提供多张银行卡及账户协助资金流转,涉案资金转入203420元,转出158937元,取现123200元,查实犯罪资金90955元,万X获利4000元。案件移送检察院审查批捕

李律师接受委托后,第一时间会见万X,确认其为从犯初犯、偶犯,无前科(duediligence)。动员家属主动退赔8000元,并劝导万X认罪认罚,为从宽处理创造条件。向承办检察官提交不予批捕法律意见书》,强调万X的从犯地位、退赃退赔和认罪认罚等减轻情节(mitigation),论证其不符合逮捕必要性条件。

律师核心观点为:万X在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具有从犯、退赃、认罪认罚等减轻情节,不具备逮捕必要性。

检察机关采纳意见,作出不予批捕决定,公安机关对万X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审查起诉阶段,律师提交建议适用缓刑法律意见书》,检察机关提出“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的量刑建议。法院审理后,全面采纳该量刑建议。

本案客户支付合理律师费,不仅避免了羁押,还获得缓刑判决,减少了潜在的刑罚损失。判决已生效。

两次偷越国境:检察机关决定不起诉

2018年9月和12月,熊X等七人以办理国外驾驶证转换国内驾驶证为目的,两次偷越国境。2024年1月,熊X主动投案并被取保候审。案件进入审查起诉阶段。

李律师系统阅卷、法律研判及政策分析(duediligence)。明确熊X偷越国境是为办理驾驶证转换,在国外停留时间短,未从事违法犯罪活动,与其他偷渡行为有本质区别。梳理出熊X主动投案构成自首、无前科、行为已过多年未再犯等从宽情节(mitigation)。依据最高人民检察院“慎押、慎捕、慎诉”司法政策及相关指导意见,论证本案符合不起诉条件

律师认为,熊X行为动机和危害性较小,具有自首等法定从宽情节,符合当前刑事司法政策精神,应作不起诉处理。

检察机关采纳律师意见,认定熊X犯罪情节轻微,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

客户支付相应律师费,避免了刑事处罚带来的负面影响。判决已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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