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第一起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中,患者A因多种严重疾病入住齐齐哈尔某医院,经治疗无效死亡。患方认为院方在诊疗过程中存在治疗措施选择不当、辅助检查不及时不完善、抗生素使用不恰当等过错,导致患者死亡。患方提交了患者两次住院病历、费用清单、外购药凭证、调解终止通知书、院方出具的尸检说明等材料,引用相关医疗法规,申请司法鉴定,鉴定意见认定院方存在医疗过错,与患者死亡后果有轻微至次要因果关系。被告院方初始困境在于鉴定意见对其不利,且患方未同意尸检导致死因不明。
姚律师作为患方代理律师,在证据组织与诉讼策略上,全面梳理相关材料并及时申请司法鉴定。面对院方对鉴定意见的质疑,协助鉴定机构出具异议回复函,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成功抗辩院方重新鉴定的申请。在合理计算损失范围方面,准确区分医疗费中个人支付与医保统筹支付部分,主张外购人血白蛋白等合理费用。最终法院酌定院方承担20%的赔偿责任,共计赔偿68,313.50元,并承担相应案件受理费。
在第二起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中,患者B因腹胀就医,经多家医院治疗后死亡。患方认为院方在诊疗过程中存在未及时排查肝炎病毒、未及时进行腹部血管成像检查、未采用人工肝或肝移植等治疗措施、病历记载前后矛盾且涉嫌伪造医患沟通记录等过错。患方提交各阶段病历、费用票据、诊断证明等证据,申请司法鉴定,鉴定意见认定院方存在医疗过错,与患者死亡后果为同等原因。被告院方质疑被扶养人生活费的认定及计算方式,主张精神抚慰金按责任比例折减。
姚律师全面梳理跨省就诊证据,成功启动司法鉴定。针对院方关于被扶养人生活费的主张,运用村委会、镇政府证明及病历材料进行抗辩。在二审中提交详细答辩意见,成功维持一审判决。一审法院判决院方承担50%的赔偿责任,共计赔偿1,041,919.5元,二审维持原判。
在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中,被告人A伙同他人参与取现转移犯罪所得102万元,非法获利6000元。公诉机关指控A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情节严重,建议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一个月,并处罚金。A自愿认罪认罚。辩护人姚律师提出A应认定为从犯、具有自首情节、系初犯偶犯、积极退赃、具有中止意愿等辩护意见。庭审中,控辩双方就A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自首情节等展开交锋。最终法院认定A系主犯,不符合自首条件,犯罪已既遂,但采纳了“初犯、偶犯、积极退赃、认罪认罚”等从轻处罚情节,判处A有期徒刑三年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违法所得6000元上缴国库。
从这些案件中可提炼出被告代理的三条防御主线:一是精准把握证据,全面梳理案件相关证据,构建完整证据链,为抗辩提供有力支撑;二是合理运用法律规定,针对原告的主张和证据,依据相关法律进行抗辩,维护被告合法权益;三是充分挖掘有利情节,如被告人的认罪态度、退赃情况等,为被告争取从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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