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涉及到被告人丁XX,她与被害人高X、汪X夫妇产生了纠纷。2017年12月10日,丁XX通过张家港市杨舍西城友邦经纪服务部介绍,与高X、汪X夫妇签订了中介房地产买卖协议,购买他们位于张家港市杨舍镇江南XX的房产。同时,丁XX在2017年间还伪造了太仓市XX公司、张家港市XX公司的印章各1枚。这一系列行为引发了法律纠纷,最终案件闹到了法院。
本案存在两个核心争议点:
1.合同诈骗数额的认定:
法院查明的事实:证据显示,2017年12月10日,丁XX在无购房能力的情况下与高X、汪X夫妇签订房产买卖协议,约定总房款为人民币XXX元,她支付了定金人民币5000元及首付款人民币400000元后将房产过户至自己名下,之后未办理银行贷款,而是将房产多次抵押借款用于归还个人欠款并逃匿。经鉴定,涉案房产价值人民币XXX元。
双方各自主张:辩护人对合同诈骗数额的认定提出意见。公诉机关在认定犯罪数额时已将丁XX支付给被害人的定金及首付款405000元予以扣除。
法院最终认定:法院认为,该房产及内部装修经鉴定共计价值人民币XXX元,公诉机关的认定合理,所以采纳了公诉机关的意见。因为法院是依据鉴定价值和丁XX实际支付的款项来确定诈骗数额的。
2.被告人丁XX是否具有从轻处罚情节:
法院查明的事实:被告人丁XX自愿认罪,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对合同诈骗和伪造公司印章的事实均无异议。
双方各自主张:辩护人提出被告人丁XX具有初犯、自愿认罪、悔罪态度良好等酌情从轻处罚情节。但尚无证据证实中介公司已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且该情节不属被告人丁XX的酌情从轻处罚情节。
法院最终认定:法院认为,丁XX自愿认罪这一情节属实,可以酌情从轻处罚,但对于中介公司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这一情节,因无证据证明,且与丁XX从轻处罚无关,所以未将此作为丁XX从轻处罚的依据。
法院最终判决,被告人丁XX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犯伪造公司印章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一千元。同时,责令被告人丁XX退赔给被害人高X、汪X尚未追缴的赃款人民币719205元。
法律建议
这个案子看下来,有几点普通人也能记住。在进行房产交易时,一定要核实对方的购房能力和信用情况,避免像本案中的被害人一样遭受损失。如果发现对方有异常行为,要及时采取措施,比如向相关部门咨询或报警。另外,对于合同的签订要格外谨慎,仔细阅读条款,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在生活中,千万不能伪造公司印章,这是严重的违法行为。
结尾
本案中,被告人丁XX因合同诈骗和伪造公司印章罪受到了法律的制裁,不仅要承担有期徒刑的刑罚,还要退赔被害人的损失。这起案件给我们敲响了警钟,任何违法犯罪行为都逃不过法律的制裁。
施亚军律师在这起案件中展现出了专业的法律素养。他毕业于四川大学,硕士研究生的学历为他打下了扎实的法律基础。执业至今,他累计承办案件已逾800件,具备深厚的实务积淀。正是这些丰富的经验和扎实的专业知识,让他在本案中能为当事人提供有力的辩护,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这就是这起案子的最终结果,也是专业价值的最好证明。
投诉/举报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由律图网结合政策法规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不代表平台的观点和立场。若内容有误或侵权,请通过右侧【投诉/举报】联系我们更正或删除。
网站地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