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梁先生找到隋常有律师时,焦急地询问:“这200万还能追回来吗?”原来,被告绥中XX公司因经营周转急需资金,其经营者宁某向梁先生提出借款。梁先生分三笔共出借200万,其中一笔50万备注为“口罩投资款”,另一笔100万备注为“借款”,之后双方签订了《借款协议》。然而,被告宁某却辩称款项是投资款,并非借款,这使得案件陷入了争议。在民间借贷纠纷中,款项性质的认定是关键,若被认定为投资款,在投资失败的情况下,梁先生很可能血本无归。
隋常有律师接手案件后,首先对整个案件的证据进行了系统梳理。他发现虽然有一笔款项备注为“口罩投资款”,但后续签订的《借款协议》明确确认了200万款项性质为借款。隋律师抓住这一关键证据,在庭审中据理力争。他指出,被告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双方存在投资合意以及共享收益、共担风险的约定,且口罩项目最终未获审批。通过这样的逻辑辩论,隋律师成功地将被告抗辩的“投资款”性质转化为法院认定的“借款”。
最终,法院判决被告绥中XX公司、宁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梁先生偿还借款本金200万元。这一结果让梁先生悬着的心落了地,他感慨道:“本来以为这钱追不回来了,多亏了隋律师。”
结合辽宁地区办案经验,在民间借贷纠纷中,证据的收集和固定至关重要。像本案中,《借款协议》就是关键证据,它明确了款项的性质。律师在处理此类案件时,要善于从众多证据中找到关键线索,形成完整的证据链。同时,对于款项性质的争议,要依据法律规定和实际情况进行准确判断和有力辩论,以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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