汪先生与陶先生原是夫妻关系。2014年,陶先生在未取得汪先生授权且未告知他的情况下,伪造其签名,将他登记为云南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30%的股东。2016年两人离婚时,离婚协议明确约定汪先生将该公司30%的股权转让给陶先生,转让完成后相关权利义务与汪先生无关,但陶先生一直拖延未办理工商变更登记。
后来,该公司因拖欠案外人货款未履行,债权人申请强制执行并追加汪先生为被执行人。经法院生效判决认定,汪先生作为工商登记公司的股东,需在未出资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其名下账户被法院强制扣划款项共计241,317.55元,扣除法院发放的基本生活费6000元,实际损失235,317.55元。为维护自身权益,汪先生自行提起笔迹鉴定,两次鉴定均确认公司设立登记资料中“汪先生”的签名非本人所签,他为此支付了鉴定费、诉讼费等多项费用。
面对如此复杂的局面,汪先生委托周科兵律师提起追偿权诉讼。周科兵律师接手案件后,摒弃了单一的“冒名侵权”主张,精准定位诉讼思路。他结合离婚协议、股权内部约定与执行追偿法律关系,确定了核心诉讼策略,即依据离婚协议中股权对应出资义务已转移给陶先生这一事实来进行追偿。
为了让诉讼主张得到法院支持,周科兵律师全面整合证据。他梳理了笔迹鉴定报告、离婚协议、工商档案、执行扣划流水、生效裁判文书等关键证据,构建起完整的证据链,有力地支撑了追偿主张。
案件审理过程中,被告陶先生及公司经法院传唤未到庭应诉,法院依法缺席审理。周科兵律师高效推进诉讼程序,保障庭审顺利进行。最终,法院认定汪先生虽因工商登记效力被追加为被执行人并承担责任,但双方离婚协议已明确股权对应出资义务转移给陶先生,汪先生实际承担债务后,有权向陶先生追偿。法院判决陶先生向汪先生支付其被执行承担的责任款项235,317.55元,案件受理费也由陶先生承担绝大部分。
对于普通人而言,在涉及股权登记等重要事项时,首先需要确保自身签字的真实性和授权的合法性,避免被他人冒名登记。一旦发现类似汪先生这样的情况,要及时收集相关证据,如笔迹鉴定报告、协议等。同时,在处理此类纠纷时,要准确把握法律关系,选择合适的诉讼策略,以最大程度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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