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债权债务纠纷中,施贝贝律师展现出了卓越的证据处理能力。在一个案件中,原告赵XX主张被告孙XX向其借款40万元,手中仅有孙XX亲笔出具的两份借条,没有转账记录。孙XX经法院合法传唤拒不到庭,亦未作答辩。本案的潜在争议在于,仅有借条而无交付凭证的情况下,大额现金借贷关系能否成立。
赵XX最初掌握的证据只有借条,关键缺失的证据是款项交付凭证。施贝贝律师介入后,采取了一系列证据补强行动。首先,强化借条的证明力,借条内容清晰、形式完整,且由被告亲笔签名,本身就具有较强的证明力。其次,提供补强证据,律师提供了原告名下某公司工商信息,旨在侧面证明原告具有一定的现金出借能力,对“现金交付”的合理性进行了补强。
在庭审中,虽然被告缺席,但律师代理原告清晰陈述事实,提交证据。由于被告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视为放弃答辩和质证权利,法院依据原告的主张及证据作出缺席判决,全额支持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另一起债权债务纠纷中,上诉人冯XX主张其与被上诉人孙XX之间11万元款项系合伙投资款,投资失败不应返还。孙XX则主张该款为借款,并提供了转账凭证及冯XX承诺还款的微信聊天记录。一审判决认定为民间借贷,冯XX不服上诉,二审核心争议仍是款项性质的认定。
孙XX最初掌握的证据有转账凭证和微信聊天记录,本案争议焦点在于如何证明款项是借款而非投资款。施贝贝律师紧扣核心证据,抓住冯XX在微信中“等我缓过来了,这个钱不会少你的”这一关键承诺,论证该表述与“共享收益、共担风险”的合伙关系特征完全不符,更符合民间借贷中债务人承诺还款的意思表示。同时,从合伙关系的构成要件出发,指出冯XX从未向孙XX披露经营状况、进行盈余分配等,有力反驳了其关于合伙关系的主张。对于冯XX在二审中申请的证人证言,律师通过质证指出该证言无其他证据印证,属于孤证,成功削弱了其证明力,促使二审法院不予采信,最终维持原判。
施贝贝律师在处理证据问题上,对于民间借贷案件,会优先强化借条证明力并辅以其他能证明出借能力的证据;在款项性质争议案件中,紧扣核心证据,辨析法律关系特征,攻击对方证据链的漏洞和主张法律关系的不完备性;同时充分利用被告缺席等程序优势,确保诉讼主张和证据链清晰、完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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