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当事人【被告A】在2023年至2025年期间,在没有任何国家药品经营许可资质的情况下,明知所销售的肉毒素XX产品属于国家未经批准上市的注射类管制药品,仍通过线上社交渠道大量低价进购涉案XX药品,然后长期在网络平台大肆分销售卖。【被告A】雇佣了多名下线人员,负责客户对接、订单发货、资金收款等辅助工作,构建起了完整的线上销售网络,向多名下游经销商批量售卖涉案肉毒素产品,全案累计销售金额高达234万余元。其余多名涉案被告人,也都在明知药品违法违规的情况下,参与了涉案药品的分销、零售环节,各下线人员对应参与涉案金额不等,均参与了本案共同犯罪。
公诉机关以妨害药品管理罪对全案多名被告人提起公诉,同时检察机关一并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诉求涉案人员在国家级媒体公开赔礼道歉、对全部扣押涉案违禁药品完成无害化处置并承担对应处置费用。冯剑律师全程介入本案一审辩护工作,为【被告A】进行辩护。
律师的核心论证
公司方(这里可类比为被告人一方)的抗辩理由主要有:认为自己虽然没有经营许可,但销售的肉毒素产品并没有造成实际的严重危害后果,而且在案发后积极配合调查,主动交代问题,应该从轻处罚。
冯剑律师进行了有力的法律反击:
1.明确法律依据:依据《刑法》药品管理相关罪名立法要义,无证售药达到一定条件即构成妨害药品管理罪。本案中,【被告A】无任何国家药品经营许可资质销售管制药品,符合入罪标准。
2.区分入罪标准和情节加重边界:销售未经批准上市的注射类管制药品,本身就是严重的违法行为。【被告A】的销售金额高达234万余元,属于情节加重的情形。而公司方所谓的未造成实际严重危害后果不能成为免责理由,因为这种非法经营行为本身就对公共药品安全构成了潜在威胁。
3.厘清主从犯罪责划分:【被告A】作为首要涉案人员,在整个犯罪链条中起到了组织、策划的作用,是主犯。其他下线人员根据其参与程度和作用,认定为从犯。
4.确定量刑区间:结合涉案金额和情节,原本【被告A】可能面临较重的刑罚。但律师指出,【被告A】存在立功情节、自愿认罪认罚、如实坦白、全额退缴全部违法所得、主动完成涉案药品无害化处置、履行公益诉讼公开道歉义务等从轻情节。
最终法律结论:虽然【被告A】构成妨害药品管理罪,但由于存在诸多从轻情节,应在法定量刑区间内从轻处罚。
仲裁/判决结果
某市南江县人民法院经全面开庭审理,查清全案犯罪事实、公益诉讼事实,结合各被告人罪责大小、全案法定及酌定量刑情节,依法作出一审生效判决:
1.全案所有被告人行为均已构成妨害药品管理罪,法院严格区分各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涉案金额、参与程度,做到罪责刑相适应。
2.采纳全案所有法定、酌定从轻情节,包括当事人立功情节、全案人员自愿认罪认罚、如实坦白、全额退缴全部违法所得、主动完成涉案药品无害化处置、履行公益诉讼公开道歉义务等全部辩护相关从轻情节。
3.最终判决结果:首要主犯【被告A】犯妨害药品管理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并处罚金20万元;其余多名从犯被告人,结合各自涉案情节,分别从轻判处长短不等有期徒刑,多人成功适用缓刑,无需入狱服刑。
4.附带民事公益诉讼部分全部事项依法判决:全部涉案人员按要求履行国家级媒体公开赔礼道歉义务、承担违禁药品无害化处置费用;全案已退缴、追缴的全部违法所得,依法没收上缴国库;全部扣押涉案药品、作案工具依法予以没收处置。驳回公司其他不合理的抗辩。
行业启示与律所价值
在医美行业,很多企业存在错误认知,认为只要销售的药品没有造成明显的危害后果,无证经营就不会受到严重的刑事处罚。而本案确立的裁判规则是:无证销售国家未经批准上市的注射类管制药品,达到一定金额就构成妨害药品管理罪,并且销售金额巨大属于情节加重情形。
这对用人单位(医美行业企业)的警示是,必须严格遵守药品管理法律法规,取得合法的经营资质,否则将面临严重的刑事法律风险。对于劳动者(参与非法经营的人员)来说,要增强法律意识,不能参与违法犯罪活动。
冯剑律师在该类案件中的专业价值体现得淋漓尽致。在证据组织方面,他结合全案卷宗证据,精准把握案件事实;在法律定性上,明确区分了医美无证售药的入罪标准、情节加重边界等;在庭审策略上,针对当事人的从轻情节逐一论证,向法院完整提交从轻辩护意见,最终有效对冲了大额涉案金额带来的从重量刑风险,全方位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这起案件为医美行业无证经营假药典型刑事案件提供了成熟的实操参考,真正做到了维护法律的公平与正义。
700元或许只是一个小数字,但在法律的天平上,它可能决定着一份合同的公平与否;而在这起特大肉毒素非法经营案中,冯剑律师的专业辩护,为被告人争取到了从轻量刑的机会,守护了法律的公正与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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