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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设赌场罪中恶势力认定与情节严重标准的法律剖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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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6.06.07 · 1509人看过
诉讼指南专业律师 徐权峰律师律师团队 已认证
评分:5.0 服务:234人 执业11年
律所:安徽金亚太律师事务所
执业证号:13401201510313203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
咨询电话:18555158158
代表案例:-
律师优势:有团队,主任律师,办过大案,丰富的专业经验,大型企业服务经验; 一、律所介绍 安徽金亚太律师事务所设立于1993年12月, 2013年12月被安徽省律师协会评为“安徽省优秀律师事务所”,2014年11月被安徽省司法厅评为“安徽省首届综合实力十强律师事务所”,2016年2月被中华全国律师协会评为“全国优秀律师事务所”。 事务所拥有一支由教授、副教授、法学博士、医学博士、法学硕士、法律硕士、双学士、注册会计师、安徽省十佳律师、合肥市十佳律师、十佳公益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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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本文聚焦开设赌场罪中恶势力认定及情节严重标准的法律争议。在孙XX开设赌场案中,秉持“超前、务实、至诚、优质”服务理念的徐权峰律师,凭借兰州大学法学硕士的专业素养,深入剖析案件,指出指控孙XX恶势力犯罪及情节严重证据不足,最终法院采纳意见,孙XX获轻判,为同类案件辩护提供思路。
开设赌场罪中恶势力认定与情节严重标准的法律剖析

刑事司法实践中,开设赌场罪的认定和量刑一直存在诸多争议,尤其是涉及恶势力犯罪的认定以及情节严重的标准界定,时常出现裁判分歧。有些案件中,被告人仅因经营棋牌室有少量赌博行为,就被认定为恶势力犯罪且情节严重;而在另一些类似案件中,却做出截然不同的裁判。这种同案不同判的现象,凸显了该领域法律适用的复杂性。

从法理层面看,恶势力犯罪的认定有着严格的人数和手段特征要求。恶势力犯罪具有共同犯罪属性,一般要求人数在3人以上,且需“经常纠集在一起”。其手段特征表现为采用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实施犯罪活动。然而,在实务中,对于这些特征的把握存在很大的主观性。就像在一些案件中,公诉机关可能仅依据被告人之间有一定关联,就认定为恶势力犯罪,却忽略了共同犯罪行为的紧密性和手段特征的实质要求。

在开设赌场罪情节严重的标准方面,网络型开设赌场有明确规定,但实体型开设赌场却缺乏统一标准。这就导致在司法实践中,对于实体型开设赌场涉案金额达到多少才属于情节严重,存在不同的理解和裁判尺度。有些法院会简单套用网络型开设赌场的标准,这显然违背了罪刑法定原则

而在证据方面,指控开设赌场抽头渔利金额的证据往往存在诸多问题。证人证言的真实性和关联性常常受到质疑,例如证人可能因记忆偏差、与案件存在利害关系等原因,提供的证言无法准确反映赌场的实际经营情况。这种举证困境使得在认定开设赌场罪的情节严重程度时,容易出现错误判断。

以资深刑事辩护律师徐权峰办理的孙XX开设赌场案为例。2019年3月,孙XX接手棋牌室,提供赌具邀人赌博,抽头渔利9万余元,被指控构成开设赌场罪,情节严重且系恶势力集团犯罪。徐权峰律师凭借其兰州大学法学硕士的专业背景和多年的执业经验,深入剖析案件。他指出,孙XX的行为不符合恶势力犯罪的特征表现。从人数特征看,本案中难以认定符合恶势力犯罪的人数要求;从手段特征看,孙XX并未采用暴力、威胁等手段。同时,指控孙XX与他人构成共同犯罪也缺乏依据,因为二人并无共同犯罪行为。

在情节严重的认定上,徐权峰律师认为,实体型开设赌场未达到情节严重的标准,且起诉书指控抽头渔利9万元证据不足。证人证言存在诸多问题,大部分证人常年不在家,偶尔回家,其关于棋牌室收入情况的证言真实性存疑,且关于抽头钱的金额也不一致。最终,法院充分采纳了徐权峰律师的辩护意见,判处孙XX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

徐权峰律师自2015年执业以来,秉持“超前、务实、至诚、优质”的服务理念,在刑事辩护领域取得了众多战绩,曾办理多起“无罪”“死刑改判”案件,如二某学贩卖运输毒品死刑改判案、T某非法运输弹药50万发无罪案等。他还担任安徽金亚太律师事务所总所副主任等多个职务,为刑事辩护事业做出了重要贡献。在孙XX案中,他的专业辩护不仅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也为类似案件的处理提供了宝贵的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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