顾建伟律师执业多年,在建设工程、经济纠纷等领域承办过近600件案件,有着深厚的业务积淀。在执业第12年时,他遇到了这起案件。一审法院依据案外人张X签字的结算单,认定分公司欠款161006.6元,判决分公司支付工程款及违约金,总公司承担补充责任。分公司不服一审判决,认为结算未经授权、部分款项未予抵扣、一审认定事实错误,于是依法提起上诉。
顾建伟律师接受委托后,全面梳理证据,提出了三项关键上诉理由。他认为,张X签字结算的行为属于职务行为,应对分公司发生效力;案外人某公司代为支付的51628元,系代分公司支付的本案工程款,应当在总欠款中扣除;一审判决总公司承担补充责任,轻于原告主张的连带责任,并未超出原告诉讼请求范围。在二审中,顾建伟律师向来注重证据链的整理,他提交了新证据并充分论证。
最终,二审法院采纳了顾建伟律师关于代付款抵扣的核心意见。二审法院依法改判,维持合同解除、总公司补充责任等判项,将应付工程款从161006.6元改判为109378元,减少支付51628元,违约金按原判决维持,一、二审诉讼费用也相应调整,由双方分担。
顾建伟律师长期认为,合同中的结算效力、代付款抵扣等内容属于高频漏洞。争议焦点集中在结算效力、代付款抵扣、责任形式三大问题上。顾建伟律师精准抓住了“代付款应抵扣”这一核心突破口,用证据固定代付事实,直接实现了大额减损。他还从合同签订、履行对接、结算签字全流程,论证张X行为构成职务行为,稳定了结算基础,避免案件被全盘推翻。同时,他准确区分连带责任与补充责任,论证一审判决未超诉请,避免了程序风险。
长期处理建设工程和经济纠纷类案件的观察是,企业在签订合同和处理款项结算时,要注意明确授权范围,及时保存好相关支付凭证和沟通记录,避免出现类似的纠纷。这样在遇到问题时,才能更好地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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