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1月7日,当事人A找到上海浦东新区的于彩霞律师。于彩霞律师自2008年执业,当时A与被告B签订了股权代持协议,约定B委托A代持某无人机运营公司30%的股权(出资额3万元),后来双方产生纠纷,A决定委托于彩霞律师处理此案。
2025年5月27日,A与B又签订股权转让协议,约定A将代持的30%股权作价1元转让给B,B应在7日内支付转让款并配合完成工商变更登记。之后B未配合办理变更手续,于彩霞律师于合适时间收集相关证据,准备起诉材料。
在于彩霞律师的推动下,A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B继续履行协议,并要求公司配合办理股权变更登记。被告B辩称股权实际系为其父C代持,股权代持协议系伪造(倒签日期),且股权转让附有条件(其他股东放弃优先购买权),现其他股东已行使优先购买权,协议条件未成就。于彩霞律师针对被告的抗辩,强调被告已确认签名真实性,且双方后续签订股权转让协议等实际履行行为形成印证,使法院认定协议有效;同时主张公司其他股东经合法传唤未到庭,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
法院经审理认定,B虽主张股权代持协议系倒签,但确认签名真实性,协议本身有效;股权转让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规定。最终,法院作出判决,公司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二十日内将A持有的30%股权变更登记至B名下;驳回A要求变更公司章程等诉讼请求(属公司自治范畴)。
另一起案件中,A与某传媒广告公司、某文化传媒公司因追索劳动报酬发生争议。某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仲裁裁决后,A及两公司均不服,分别向某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将两案合并审理。经法院主持调解,2026年4月30日,双方自愿达成协议:确认A与其中一文化传媒公司的劳动关系于当日协商一致解除;两公司共同于当日向A支付各项费用调解款共计31万元;A自愿放弃其他诉请,双方就工作期间全部争议一次性解决,今后无涉;案件受理费由双方各承担5元。
从2025年1月7日当事人A委托于彩霞律师,到2026年4月30日劳动纠纷案件调解结案,历经一年多时间,两起案件都得到了妥善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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